拆铁门、清堆物,“组合拳”打通楼道“生命通道”

作者:陈洁/文;李佳玲/

小区楼道不仅是居民行走的通道,也是关系消防安全的生命通道。擅自在楼道安装铁门、堆放储物柜和杂物,不仅是占用物业公共区域的违法行为,也埋下了消防安全隐患。

近日,上海市某小区居民通过12345投诉热线反映,中华新路939弄8号楼7楼业主在楼道共用部分私自安装铁门,将公共区域、邻居的电表水表等圈入其中,不仅给物业、供电供水部门工作人员造成不便,更在内部堆放了大量杂物,严重影响消防安全。

接到投诉后,城管执法队员迅速行动,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查实,居民反映情况属实。该铁门不仅占用了物业共用部分,还阻碍了消防设备的使用,一旦发生火灾,将给居民逃生和救援带来极大困难。

在与业主的约谈中,业主表示安装铁门是为了防盗。但执法队员耐心地向业主解释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其行为已涉嫌占用物业共用部分,并且防盗门的位置和杂物堆放给邻居进出和消防安全带来了隐患。

经过执法队员的耐心教育和劝导,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同意配合整改。在城管部门的监督下,业主自行拆除了铁门,并清理了楼道内堆放的杂物,恢复了楼道的畅通和整洁。

此次行动不仅及时消除了消防安全隐患,也体现了执法部门对“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的贯彻落实。下一步,天目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刚柔并济”的执法方式,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注重人文关怀,传递执法的温度,为广大市民创造安全、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图片来源:天目西路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