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在宾馆房间门口偷录领导通话,并群发同事,被公司开除!法院这样判→

作者:上海市总工会

一员工在宾馆房间门口

偷听领导与Hr的谈话并录音

随后还发给公司同事…

公司不能忍,将其开除!

员工不服,

称自己是为了维权,没有侵权!

公司开除违法!

那么问题来了,

法院会怎么判?

事件回顾

王某于2009年3月入职天津某公司,担任区域销售经理。

2018年7月4日,王某与上级主管张某出差,入住北京某酒店,两人房间相邻。当晚21时许,张某在房间与人事部经理通话时,王某在隔壁房间听到谈话中提及他,便在张某房间门外偷听并录音,事后还将录音发送给公司部分人员

7月25日,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的《行为准则》《员工手册》相关政策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7月26日,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裁决,公司未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9599元。

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同时,在录音事件发生后,张某以王某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王某侵犯张某隐私权判决王某立即删除其于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在酒店录制的有关张某的音频,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副本,且王某向张某书面道歉

法院:

员工行为确侵犯隐私权

公司解除合法

一审

法院认为,王某存在在上级主管某房门外偷听、偷录及向他人发送音频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从王某将录音内容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部分人员发送的行为以及邮件的具体内容来看,其希望借录音内容要求单位领导介入相关人事纠纷。

该行为在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同时,亦对上级主管的劳动管理造成妨害,该种行为不应当为社会所倡导,故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9599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

虽然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明确将员工侵犯他人隐私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

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社长提醒: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

侵犯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尊重他人隐私不仅是做人的底线,

也是一根法律的“红线”!

本期封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库等

本期编辑:王冰鑫、茅轶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