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欠员工工资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
胜诉后却发现
公司没有资产
我的工资该问谁要?

本期点评嘉宾

胡琦伟 律师
上海申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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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及问题
公司已经好几个月没有发过工资了,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并且已经胜诉。可是调查发现,这家公司虽然没有申请破产,但是已经没有资产可以用来支付员工的工资了。员工的工资到底该问谁要呢?能不能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具体分析
针对这个问题,胡琦伟律师表示,如果股东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都可以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1、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财务混同等情形,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那么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股东尚未完成出资义务

如果股东完全没有缴纳出资,或者虽然缴纳了出资,但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在执行不到公司财产时,是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即,可以要求股东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从本质上说,抽逃出资是一种变相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公司资本制度和资本充实原则,而且破坏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平性基础。
胡琦伟律师表示,在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情况下,申请人是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要求其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4、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在公司欠付员工薪资,员工在取得胜诉判决之后,想要依据判决书拿到薪资,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是一种救济途径。
除此之外,上海市政府也制定了关于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相关制度,该制度亦是员工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之一。

相关法律法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根据《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欠薪垫付:
1. 劳动者已获得胜诉裁定/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或执行财产不足,被执行人确无偿付能力;
2. 企业将死(破产、解散、清算),无力支付欠薪,且欠薪事实已被企业、企业清算组织确认,或者人社部门或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
3. 企业因经营者隐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经营,无力支付欠薪,且欠薪事实已由人社部门或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
谁可以申请欠薪垫付?
1
被欠薪的劳动者本人
胡琦伟律师提醒,欠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包括高管),及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拥有欠薪企业10%以上股份的人员,月工资超过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三倍的人员,累计欠薪数额不到200的人员,不能申请欠薪垫付。
2
企业、企业清算组织
3
负责处理纠纷的行政部门

欠薪垫付也有相应标准
01
垫付薪资基数:
最高为上海市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拖欠的月工资或者月经济补偿金高于本市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垫付欠薪的款项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
“月工资”,参照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确定,即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劳动者最后一个欠薪月时本市执行的标准确定。
垫付薪资期间:
最高为6个月的欠薪
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
劳动者被欠薪月数超过6个月的,按被欠薪最后6个月确定垫付月份。劳动者欠薪月数低于6个月的,按实际欠薪月数确定。劳动者被欠薪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确定。
两个垫付项目合并使用
拖欠薪资和经济补偿金两个垫付项目合并使用,最高可在12个月上海市最低工资总额内对劳动者进行一次性欠薪垫付。

律师提醒
取得胜诉裁定(判决)的劳动者,在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承办法官审批后代为递交欠薪垫付申请手续,即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完成后,欠薪垫付款将由区人社局直接支付到申请人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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