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的法官们,掏出手机就能开庭的秘诀,快收好!丨数字智慧仓

作者:刘嘉洛

科技小智慧  法治大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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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

法官们用什么方式

居家办公、开庭审理案件呢?

答案就是:异步审理,也称微法庭

用手机、平板上的上海法院APP

或是上海法院办公办案平台

(http://www.hshfy.sh.cn/cnfgpt/fgbl2017/fgbl_login.jsp)

都可以进入微法庭

进行证据交换、谈话、调解、庭审等活动

近日

为规范异步诉讼活动

上海高院还出台了

《在线异步诉讼的若干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那么,究竟怎样使用微法庭

一起来看看吧

1

问:微法庭使用中应当如何征询当事人意见?

答:《若干规定》的第一条强调了开展异步审理需经当事人同意,而在进入微法庭时系统就会对当事人进行自动告知,在进行微法庭庭审时需提醒当事人注意就该部分权利义务是否清楚进行回复。

《若干规定》链接: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在线异步诉讼,是指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线上诉讼平台,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等各种诉讼活动的诉讼模式。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主体。

本规定所称线上诉讼平台,包括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等诉讼服务平台。

2

问:在调解、开庭等各种程序的微法庭应用有何不同?

答:微法庭中右上方的谈话图标按钮和左下角的三条杠功能按钮可为各种程序提供便捷式的发言模板,且会根据所排微法庭的用途为开庭、调解、证据交换,进行相应调整。图示为开庭时可选择的发言模板。

《若干规定》链接:

第二条 在线异步诉讼活动覆盖诉前、诉中的调解、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谈话、听证、庭审等环节和事项,其中庭审以外的各项在线异步诉讼活动适用于各类案件,但不公开审理、涉密、重大敏感、有证人参与、涉及身份确认等需要当事人本人到庭等案件除外。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且不符合本条第一款除外情形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按照庭审程序环节分别录制参与庭审视频并上传至线上诉讼平台,非同步完成庭审活动。

(一)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三)案件经过证据交换或者调查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

3

问:如何核实微法庭参与人身份?

答:在微法庭排期时,必须输入参与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若法院内网系统中未输入参与人员的身份证号,则该人员无法进入法庭。这也是对参与微法庭人员实名认证的最有力保障。在具体参与庭审时,可通过微法庭的视频功能要求参与者上传视频,辅助确定身份。

《若干规定》链接:

第三条 参与在线异步诉讼活动的人员,包括法官、法官助理、经法院授权的调解员、在线上诉讼平台完成注册并通过实名认证的当事人。

当事人使用已通过实名认证的专用账号登录线上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有证据证明账号被盗用或者系统错误的除外。

4

问:如何在微法庭中设置程序性的期限?

答:微法庭中法官可以将任意一条发言设置为待办事项,并为当事人指定办理期限。

《若干规定》链接:

第十条 法官、法官助理或调解员发起谈话询问、证据交换等其他在线异步诉讼活动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当事人举证、质证、回答询问等环节设置合理的期限。

5

问:当事人如何通过微法庭当庭提交材料?

答:微法庭中法官可以将电子卷宗的内容分享到微法庭庭审中,便于当事人查看。当事人也可直接上传材料,庭后会作为庭审笔录附件进入电子卷宗。

《若干规定》链接:

第十二条 在线异步诉讼活动中,法官、法官助理可以将电子卷宗中已经载入的电子化证据材料关联至线上诉讼平台,并在审理过程中推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客户端上传电子化证据材料。

6

问:如何确定微法庭笔录效力?

答:微法庭结束后,需要对当事人进行签名事项告知,结束语已经在左下角功能中预设,点击结束语发送即可。

《若干规定》链接:

第十四条 线上诉讼平台实时记录法官、法官助理、经法院授权的调解员、当事人参与在线异步诉讼的全部诉讼活动,并按照时间顺序整理成笔录,由全部参与人电子签名后归入案件的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不影响相关审理活动的效力,笔录由法官、法官助理、经法院授权的调解员填写情况说明后归卷。

值得注意的是

大家在微法庭使用过程中

一定要把握好微法庭与传统庭审的区别

让微法庭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

也符合《若干规定》的要求哦

技术方面问题

《若干规定》全文

第7期

科技小智慧     法治大未来

来源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文字:刘嘉洛

责任编辑 | 郭燕、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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