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帮你忙】工地倒车致人死亡 人身损害标准该如何计算

作者:周宇博

去年12月,闵行区一建筑工地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小陆(化名)驾驶车辆在工地内由西向东倒车时,车尾右部与工地施工人员张阿姨(化名)发生碰撞,致张阿姨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为,小陆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工地内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致车尾右部与施工人员张阿姨发生碰撞,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小陆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在事故中有过错。

在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张阿姨在事故中有过错。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本起事故是由陆某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所致,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小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阿姨的十余个家属就从老家赶来上海商讨赔偿事宜。因事发工地不能停工停产,所以车辆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积极与死者张阿姨家属商谈赔偿事宜,非常有诚意的向家属道了歉并取得谅解,随后允诺在赔偿上向家属倾斜。在单位一番诚恳的态度下,张阿姨家属悲伤、不知所措的心也放下了许多,单位首先支付了120万5千元给家属,让家属先回老家办理丧事和准备赔偿证明等相关事宜。

事故发生一个月后,闵行交警支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那么,前期单位方预先支付的120万5千元是否足够赔偿给死者张阿姨家属?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应该如何来计算?就这些法律问题行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漕宝路负责人王莹给出了解答。

闵行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漕宝路负责人 王莹

根据上海高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01号)。为贯彻落实该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全市法院受理的2022年1月1日(含本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王莹认为:这两个法条的公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因本案发生在2021年12月,所以参照该实施意见,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适用标准选用“上海市居民标准”,即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适用时间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标准,而不是以“未生效案件”或“立案时间”作为标准。而上海采用的居民标准是介于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之间。因此根据张阿姨家庭实际状况计算出了合理的赔偿金额。即:车辆单位应该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由于死者的父母已去世,大女儿已出嫁,小女儿2006年10月份出生没有成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8岁算法定成年的年龄,所以小女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还可以计算3年,并且父母各自承担一半,这样计算下来的全部赔偿金为161万5仟多元。最终,单位责任方赔偿张阿姨家人165万5千元(其中4万元为责任方的人道赔偿)。

单位责任方和张阿姨家属对于这个赔偿金额均表示认可,双方现场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责任方也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当场履行了剩余的赔偿余额45万元,通过手机转账形式履行完毕。

在节目中王莹也提醒施工单位,施工安全一直是工程进展中的首要任务,规范管理、安全教育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一个看似很小的疏忽,其实很容易导致人间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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