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召开在即
如何更好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成为在沪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
在昨天举行的部分在沪全国政协委员与媒体记者见面会上,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委员,带来一份提案——关于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建议。

2021年4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第13号),行动计划将持续十年。
“行动计划”强调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工作格局,要求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整合资源,标本兼治,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展现我负责任大国形象。”
黄绮委员提出——拐卖人口不可不抓,必须抓铁有痕,争取彻底消除。

黄绮不仅是一名法律专业人士,也是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她在提案中写道:
被拐卖的主要对象是儿童和妇女。
拐卖儿童让很多家庭留下无法弥补的创痛,被拐的儿童不少被迫沦为街头乞讨流浪儿童。被拐卖的妇女,主要被卖到贫穷乡村。并且,拐卖妇女往往又伴随绑架、强奸、非法拘禁等罪行。
这些被拐的儿童与妇女,因为贫穷乡村中默认了这些陈规恶习,被拐妇女难以逃脱整个村子的监视和控制,即使有机会被解救的,也会因为聚众威胁和暴力干扰,导致解救困难重重,地方基层组织对此也产生畏难情绪。
在她看来,要将“反拐行动计划”的举措和要求落到实处,眼下有很多需要去做。
01
立法上提高刑期,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必须和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一致,可以判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收买和拐卖是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的对向罪,是共同犯罪,必须同罪同罚。同时,提高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解救罪的刑罚,对首要分子给予5年以上的判罚,如此才能威慑聚众阻挠解救的人,让这些人去除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02
司法上加大数罪并罚力度,对拐卖罪中有绑架、强奸、非法监禁及故意伤害等罪行的,必须依据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款数罪并罚,罚当其罪。我们有数罪并罚的判例,但是数罪并罚以后刑期仍然不高,依法大幅提升刑罚打击力度是当务之急、有效之策。
03
“八五”普法期间,应该在农村尤其在边远山区进行针对性普法,要让民众知晓拐卖妇女儿童,无论是拐卖还是收买,包括阻挠解救的行为,都属于触犯我国刑法的犯罪行为,做到学法、懂法从而不犯法。要把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判例作为普法宣讲素材,要到拐卖现象严重的地区去公开宣判,看到身边的犯罪行为得到惩罚,普法就能入脑入心。此外,我们还应该通过网络媒体和电视等进行广泛宣传,说明拐卖的危害性和反人道性,去除拐卖多发地区民众的麻木心态。
04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借鉴《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确定强制报告人,发现可能涉嫌拘禁或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被拐妇女生育等情况的,县乡村居委、妇联及学校等基层干部以及卫生所、医院等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接报后必须马上立案调查,情况属实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解救受害者,打击犯罪,绝不姑息。
05
在拐卖妇女儿童的重点地区开展广泛排查,村居委、县、乡政府、县民政、公安等基层政府部门以及基层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应在排查中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解救,不能对身边的违法现象熟视无睹,纵容且不作为。

在沪全国人大代表樊芸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将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递交议案,聚焦妇女儿童拐卖问题,期望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能进一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制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
拐卖妇女行为买方也应同罪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樊芸代表认为,如何彻底从法律上根除拐卖妇女顽症,不仅是民事问题,还需要从刑法上提请全国人大修法。拐卖妇女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犯罪过程中,还可能伴有强奸、虐待、非法拘禁、甚至致人死亡等罪行。但一直以来由于量刑相对较轻,违法成本低,使得一些拐卖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甚至在部分地区形成产业链。
樊芸建议,应加重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责,尤其强调买卖同罪,才能增强法律威慑力。原先拐卖者在刑法中会给予相应严惩,但还应该把惩治力度提高,对买方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目前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对其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这有可能变相降低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纵容买方,只会刺激更多需求,应该把惩治力度提高,买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不积极解救者如何问责
当前在解救拐卖妇女过程中困难重重,主要是因为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监督问责机制不到位 。草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的责任。但对于怠于履职或者履职不力的,该如何启动问责追责尚不够明确。
对此,樊芸建议对不解救被拐卖妇女,阻挠解救、存在包庇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要同样予以处罚。同时将防止拐卖妇女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规定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举措,对不作为者从基层政府到地方政府都要零容忍。
帮助被拐卖妇女回归社会
除了追责,更要有相应的保障机制。被拐妇女被解救后是否应该得到相应补偿?如何帮助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拐卖妇女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对此,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珊南提出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后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原告为被拐卖妇女的,一经查实,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的婚姻,应当判决离婚。
被解救的被拐妇女往往需要3-5年时间才能从过去的阴影中走出来,樊芸认为,在法律之外我们更需要全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呵护,帮助被拐卖妇女回归社会、平复心灵的创伤。她还建议利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对一些省市,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外来媳妇做进一步的人口普查。深入摸底,明确婚姻关系是否合法,以防止更多拐卖妇女事件的发生。
一起推动《反拐行动计划》落到实处
愿十年后,中国无拐
这是我们努力的目标!
来源:上海新闻广播 作者|赵颖文、胡旻珏 新民眼 作者|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