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案”判了!法院为何“力挺”卖家?

年关将至

腊肠是不少人备年货的重要一环

特别是在农村

几乎家家户户

都会在春节来临前做好腊肠

这是过年的味道

然而就在去年1月

四川省岳池县猪肉摊主谌光辉

却因为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

如今,谌光辉终于等来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如何?

又为何这样判?

一起来看看吧

法院判决卖家:仅退款,不赔偿

谌光辉从没想过,自己卖腊肠会陷入一场官司纠纷。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先一起来回顾一下。

谌光辉在四川省岳池县经营一家猪肉摊,平时除了卖肉,还用传统手工艺加工熏制腊肠销售。平时,他也通过自己的短视频账号给粉丝传授挑选新鲜猪肉的技巧,以及他熏制腊肠的过程。

2021年1月,一位名叫“小王子”的山西网友看到他拍摄的短视频后,主动联系他购买了2000元的香肠。但几天后,收到香肠的“小王子”给谌光辉发来消息称其违法,并以其售卖的预包装食品无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无生产许可证,提出10倍索赔共计2万元……谌光辉拒绝后,“小王子”将其起诉到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谌光辉怀疑“小王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故意购买2000元的腊香肠,然后提出10倍索赔,就是一种“碰瓷”行为。然而,“小王子”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并非职业打假人,自己是按照食品安全法提出诉求。

谌光辉的经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网友热议,一些销售类似地方特色产品的商家也表示曾遭遇类似起诉。2021年12月30日上午,谌光辉终于等来这起备受全国网友关注的“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案”的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出售的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明标注标签。最终,法院驳回了“小王子”的10倍索赔请求。而另外要求谌光辉退还“小王子”1000元,是因为双方在案件诉讼过程中造成了“香肠变质”这一客观事实,由双方共同承担损失。

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怎么监管?

对于这起官司,谌光辉说当初开庭时之所以不同意调解,也是希望通过这场官司知道这种售卖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因为还有很多摊贩和自己一样,他们也想知道答案。

陷入官司纠纷这一年,谌光辉开始变得小心翼翼,即便在网上联系他购买腊肠的都是熟人朋友,他还是会主动给对方言明:腊肠都是自己手工熏制,没有生产日期,也没有标签……如果对方要买,不要以“销售三无产品”起诉自己索赔。

那么,这种小作坊式的自制食品无生产者、生产日期等标签,是否就意味着产品不合格呢?

“三无产品”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其属于“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这也是本案引发争议的一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王晓鹏律师表示:

判断生产销售的食品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主要是依据产品在生产时或销售之前是否已经预先包装。比如本案中,摊主谌光辉生产的香肠本来是散装销售,是为了给买家发货的便利才临时将香肠进行了必要的包装,这种事后的包装不属于“生产中的预先定制包装”,因此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季立刚表示: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地方特色食品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本案中,即被告所在地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明确地方特色食品范围、地方标准的内容及其制定、修改程序。

而本案中,被告谌光辉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等,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对于“小王子”提出被告系无证生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兼顾了市场效率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平衡。

对于自制的特色食品,由于其生产周期、销售周期都比较短,出现食品安全风险的概率不高,只要其事先取得了生产许可,就应该鼓励其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自主经营,体现市场经济效率。

我国很多地方都有自己当地的特色食品,但不管是祖传秘方还是工业化生产,任何食品的生产和销售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法律的鼓励,不代表可以任意而为,自制食品的经营者自己也应该守牢食品安全底线,一旦自制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同样也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季立刚也提醒:

地方特色食品的销售需要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所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食品的销售过程中,建议尽可能地向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信息,例如在食品柜中提示产品的生产日期、最佳食用日期、食品过敏源信息等,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由此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个体经济不容敲诈式维权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还审理查明,“小王子”此前在法院有多起涉及消费赔偿的案件。如今,一些明显套路化、乃至碰瓷式的恶意维权伸向了自制农产品销售领域。

此案引发广泛关注,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案例价值。要知道,如今像香肠、腊肉、蜂蜜等自制的农产品在网上销售的现象已经很常见。这个过程中,如何避免引发法律纠纷,确实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这样的背景下,该案的判决结果,无疑是一种法律意识上的昭示,即那些试图举起法律大棒向自制农产品的个体商贩进行套路化维权的行为,是不会得逞的。这一纸判决的落地,不只是让销售自制香肠的谌光辉可以更放心地经营好自家生意,也给了其他销售香肠、腊肉等散装食品的小商贩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同时,不能因为自制农产品销售渠道拓展到了网上,就忽视了其产品特点和固有的经营属性。这样的家庭自制腊肉、香肠销售在中国很多县城、乡镇市场上普遍存在,如果一刀切认定属于“违法”,这种商业模式只能在市场上消失。

在遭遇诉讼后,谌光辉就不敢再把香肠卖给“不熟悉的朋友”,而有的商贩面对索赔诉求,直接不再进行网络销售。个体经营者出现这样战战兢兢的“自保”反应,显然不是一个正常现象。

事实上,个体商贩销售自制农产品是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自发式个体经济模式,不仅契合了县城、乡镇的市场特点和居民消费需求,也同样是实现基层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其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当然需要严肃对待,但是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须充分结合这种经营模式的现实情况,否则极容易误伤个体经济的活力。

当恶意维权伸向了

自制农产品销售领域

法律必须要站稳立场

而对于自制农产品

从传统的面向熟人销售

转变到网络销售

可能放大的灰色地带和争议空间

相关法律和监管

也应给予更明确、合理的界定

真正让碰瓷式维权失去市场

也让个体经济免于不必要的风险

来源:红星新闻、成都商报、新京报评论、上海法治报、中国食品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