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装成“颜值检测”APP
实为窃取照片的“黑软件”
“暗网”、网盘、QQ群……
8000余万条公民信息遭泄露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公益
幕后黑手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可总有人伸黑手,触碰法律红线!


8月23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与
《检察风云》杂志社
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
将直播这起本市提起公诉
并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上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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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顾斌、检察官助理陈磊凤,公益检察室副主任王华婷、检察官卫倩雯将出庭支持诉讼。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翔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王涛共同为您解读。
案件概述

2020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制作一款具有非法窃取安装者相册照片的手机“黑客软件”,发布于暗网论坛售卖,并伪装成“颜值检测”软件发布于论坛提供免费下载,窃取安装者相册照片共计1700余张,其中部分照片含有人脸信息、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1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暗网论坛购买“XX库资料”并转存于网盘。2021年2月,其明知该资料中含有公民户籍信息、私人账号注册信息、车主信息、借贷信息等,仍将网盘链接分享至QQ群,供群成员免费下载。经鉴定,去除无效数据并进行合并去重后,该资料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100万余条。
2021年8月10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
同时,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收集、购买、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公共信息安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出庭人员介绍
公诉人

顾斌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曾荣获上海市检察机关第十届优秀公诉人,2019-2020年度上海检察机关个人三等功,“上海公诉人与律师团队论辩大赛”最佳辩手,奉贤区“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
陈磊凤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曾获上海检察机关个人三等功、嘉奖,区政府嘉奖等荣誉。

公益诉讼起诉人

王华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室副主任、二级检察官,曾获奉贤区青年岗位能手、区政府三等功、嘉奖等荣誉。
卫倩雯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室三级检察官。

专家解读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翔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王涛两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李翔
上海市曙光学者,华东政法大学韬奋学者,华东政法大学“教学名师”“我心目中最佳教师”。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分管公诉、金融检察、研究室工作),中共上海市杨浦区委工作特别助理。现任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主任。
王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法学博士,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上海市优秀公诉人,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
本案诉讼焦点

❶“人脸信息”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
❷批量信息是否无需核实真实性,按照去重后数量直接认定?
❸被告人李某某是否构成自首?能否适用缓刑?
检察机关为何认为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专家将结合庭审为您进行详细解读。请关注8月23日下午14:00,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
小贴士——法律小知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