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本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子醉酒状态下仍载着妻子和女儿驾车出行,最终发生单车事故,撞上了路边的行道树,致使其五岁的女儿身上多处骨折受重伤,妻子当场死亡,男子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车,害人害己。这句话在这名司机身上得到了充分体现。”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警支队事故审理大队副大队长杜海斌告诉记者,该男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高达180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负事故全部责任。
“这起惨剧发生的原因有两个,一方面是驾驶员醉酒驾驶,另一方面就是副驾驶未系安全带。”杜海斌分析,车辆撞上行道树时撞击力非常大,驾驶员因为有系安全带的习惯,所以只是受了轻伤,但坐在副驾驶位的妻子因没有系安全带,在事故中丧生。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每一位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的铁律。”杜海斌提醒广大驾驶员,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包括视觉、触觉、判断和操作能力等,严重影响驾驶安全,对自己和他人都是严重的安全威胁。
据介绍,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国家标准相关规定作出的,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为饮酒驾驶;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驶。
警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记者:沈俊
编辑:张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