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公路上停车拍照只是对自己不负责吗?我们问了12348律师

作者:沪司宣

随着网红景点越来越多

打卡这些景点

成为了一部分人的乐趣

但是只顾“打卡”不顾规则

甚至是威胁到自己或他人的生命

青海的315国道

是一条著名的风景之路

其中的U型公路极具特色

如今也成了“网红”打卡地

但一部分游客的打卡行为

却充满了危险

游客们纷纷将车停在路边

扎堆在道路中间拍照

其间不乏重型货车驶过

游客们丝毫没有察觉

仍摆着各种姿势

在另一段行车记录仪画面中

车辆飞驰而下险些撞上拍照人群

然而这些人还发出嬉笑声

出于保护车辆和行人安全

当地交警增派警力对此路段巡逻喊话

并在多处设置警示提示牌

停车拍照除了对自己生命不负责任

是否还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我们问了12348律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网红打卡地游客扎堆聚集,发生影响其他交通和行人安全的侵权行为的,可以根据其情况的严重程度,对其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侵权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

此外,如果停车拍照的网红打卡人因为其个人危险行为,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为了您和他人的道路交通安全

请规范驾驶!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王碧韵

(12348律师意见基于现有公开情况提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