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务小李
我们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最近在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个税的预扣预缴有什么变化吗?
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在平台从业人员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方法上进行了调整,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具体一起来看一下吧!
申税小微
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劳务报酬申报分为劳务报酬(适用累计预扣法)和劳务报酬(不适用累计预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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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不适用累计预扣法)为一般劳务报酬,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不适用累计预扣法)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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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适用累计预扣法)适用于以下三类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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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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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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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涉及、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适用累计预扣法的劳务报酬所得,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
以上就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劳务报酬预缴申报涉及到的优化调整,用七级累进税率代替了原来的三级累进税率,显著降低了平台从业人员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供稿:张 弦
制作:姚梦欣

上观号作者: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