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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在与未婚妻蒋女士结婚前,
因一场意外不幸离世。
多年来,
蒋女士就像亲生女儿一般
照顾周先生的父母。
而今,老人被鉴定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老人权益如何保障?
没有血缘关系的蒋女士,
是否可以成为老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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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是家中独子,
1997年,与未婚妻蒋女士结婚前夕,
周先生因一场车祸不幸意外去世。
周先生去世后的数十年间,
蒋女士始终义务照顾着周老伯夫妇,
甚至还把老人接到自己家中一起生活。
蒋女士始终如同对待自己父母一样
照料老两口,
抚平了老两口的丧子之痛,
也让老两口重新找回了家庭的温暖。
蒋女士几十年如一日地付出,
亦让周围的邻居为之动容。
近些年,
周老伯因患脑膜炎智力减退,
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周老太也已八十高龄,
无力独自担任周老伯监护人。
为了便于照顾周老伯,
周老太携周老伯
与蒋女士一同到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周老伯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周老太与蒋女士
共同担任周老伯的监护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
近亲属以外其他愿意
担任监护人的个人,
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同意,
可以担任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
约定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的,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
经走访查明,
蒋女士多年来义务照顾
老人日常起居,
已经形成村民们
共同认可的“事实家庭关系”,
蒋女士也同意担任周老伯的监护人,
周老伯所在村委会
亦同意由蒋女士担任监护人。
据此,人民法院按照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指定蒋女士与周老太
共同担任周老伯的监护人。
一、经过法定程序,非近亲属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近亲属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于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应重点考察与被监护人在情感与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密切程度,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品行,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以及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等因素。
本案办理中,我们对老人家庭进行了实地走访,着重了解老人的生活情况、真实意愿以及蒋女士的监护能力等。通过走访我们了解到,蒋女士不仅每天为老人准备三餐,忙碌的工作之余总会抽出时间陪伴老人,老人身体不适也是陪同就医全程照顾。综观本案,蒋女士守护老人二十余载,与老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家庭关系,符合担任监护人的各项条件。这份超越血缘的坚守、难能可贵的情义,早已深深融入彼此生命的守望与温暖之中,令人为之动容,应当受到珍视和弘扬。
二、弘扬尊老敬老美德,共同保障老年人晚年幸福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优秀传统,尊老敬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社会老龄化趋势下,孤寡失能老人的养老和监护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因此,有必要鼓励社会大众共同承担起养老助老的社会责任,来缓解老龄化社会的养老压力。
为弘扬尊老敬老优秀传统,本案中,人民法院指导村委会制定了“孝文化”公约,通过村规民约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还联合区委社工部、镇政府、村委会建立“社会褒奖”机制,授予了蒋女士“孝老模范”荣誉。今年7月,蒋女士被评选为2025年度“宝山好人”。希望这些激励机制,能够让“有德者有得”,激发更多人参与养老助老公益事业。
三、运用数字手段,全方位守护老年人最大利益
为了做好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后半篇文章,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建立了“1+n联合观护机制”,联合村委会、属地司法所、妇联等部门进行判后回访,委托社会观护员定期上门观护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心理关怀等多维度生活需求。此外,人民法院还建设了“涉孤寡老人指定监护人案件数据共享和联合观护”的社会治理类应用场景。依托该场景,人民法院在为孤寡老人指定监护人后,场景会自动向民政部门、妇联等单位推送相关数据,提醒引入社工对孤寡老人进行观护,并对监护人履职行为进行评价、指导,多方位、全流程守护老年人权益。
陶峥
上海市人大代表,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科技发展部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
上海是全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城市之一,老年人的养老和监护需求日益迫切。特别是如何为特殊困难老人选择监护人,使其能颐养天年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切。本案是保障特殊困难老人监护权益的典型案例,诠释了友善互助的中华美德与法治文明的有机统一。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案件本身,更在于对社会价值的引领,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村委会制定“孝文化”公约、聘请“道德宣讲员”等方式,将我国传统孝文化融入到基层社会治理中,有助于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同时,依托数字法院的建设成果设计应用场景,联合多部门跨前一步观护特殊困难老人,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了有利的法律及制度保障,探索“大城颐养”上海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约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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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文字:苏东东
漫画:茅一鸣
摄影:陆艺楷
视频:赵玲
责任编辑:陈凤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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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