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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三个月内数次到多家超市,
将冷藏的临期商品藏匿至常温货架深处,
过保质期后再返回超市取出商品结账,
并以销售过期食品违法为由
向商家索赔,
男子的行为如何定性?
人民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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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至7月,
铁某陆续到多家超市内,
将临期的果汁、牛奶等商品从冰柜取出,
藏匿至零食、母婴等常温货架深处,
待商品过保质期后,
再返回超市取出并结账。
结账后铁某持购物小票到超市服务台,
以销售过期食品违法为由向商家索赔,
并拨打12315投诉电话施压。
三个月内,
铁某共实施敲诈勒索6次,
索赔5700元,
实际得款2000元。
后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办理铁某投诉单时,
发现铁某存在捏造事实
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
遂将线索移交给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4年11月,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多次向超市工作人员
敲诈勒索财物且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鉴于铁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并退出违法所得,
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
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一、消费维权不能逾越“真实”与“合法”
消费维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因权益受损而依法主张赔偿或补偿的行为。法律赋予消费者维权的权利,但其前提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实是真实存在,而非虚构或人为制造的。本案中,铁某的行为实际上并非基于真实的商品买卖,而是虚构了商家出售瑕疵产品的事实,人为制造商品过期的问题,再借投诉举报等手段来胁迫商家给付财物,本质上是一种打着维权幌子实施的“造假”“假打”行为。因此,铁某没有任何正当、合法的权利基础,对于索取的财物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
二、莫让“维权”异化为非法牟利工具
正当的维权消费者应当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合理、合法地主张其权利,而在“维权型”敲诈勒索中,行为人通常打着维权的旗号,通过夸大或虚构商品质量问题,以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向商家索要经济赔偿,借此实现非法牟利的目的。本案中,铁某在没有任何真实、合法的权利基础下,以投诉举报等方式向超市施压,使得超市因惧怕商誉受损或受到处罚而被迫妥协交付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三、筑牢诚信基石,维权须守底线
法律是维权之盾,而非贪婪之矛。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以诚信为本,以法律为尺。对于消费者而言,法律赋予消费者维权的武器,但绝不能将其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发现商品质量问题时,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协商解决,切莫虚构事实或滥用威胁手段。对于商家而言,应严守食品安全与商品合规的底线,完善临期商品的预警与管理机制,避免因自身疏漏而陷入纠纷。若遭遇恶意索赔,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非“花钱消灾”,助长不良风气。唯有消费者理性主张权利、商家严守经营底线、让法治和诚信成为社会运行的底色,方能营造公平、健康、互信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生态环境。
柴维汉
上海市人大代表,嘉定区中医医院党总支副书记、院长
恶意索赔、虚假维权行为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已超出正当维权的范畴,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更扰乱了市场秩序。在这起案件中,男子这种“小额多次”地向超市进行恶意索赔、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
人民法院对这种敲诈勒索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充分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同时,商家作为经营者也应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推动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文字:唐磊、李迪明子
摄影:蒋凯雯
漫画:阮艳
视频:赵玲
责任编辑:陈凤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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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