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3〕3号)有关要求,现开展静安区2025年度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报工作。
一、申报对象
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静安区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
(二)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三)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四)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
(五)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六)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七)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二、关于申报材料要求
详见“阅读原文”。
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9日。
三、关于材料报送
纸质版材料(一份),同步电子版刻盘提交至:
静安区巨鹿路915号2112室。
纸质版材料提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1:30,14:30—16:30
申报咨询电话:
钱俊杰 33371796
蒋瑛哲 33371792
记者:陈洁
编辑:叶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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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上海静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