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工地施工时噪声超标,可能会面临罚款!

案情回顾

我们都知道,在夜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除特殊情况外,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是被严格禁止的。然而,这是否意味着白天就可以无限制地进行施工呢?

最近,青浦区赵巷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了一起市民投诉。李先生反映,他所居住小区附近的一处建筑工地在白天施工时噪音巨大。由于李先生的工作性质,这些噪声干扰了他的正常作息。为此,执法队员迅速前往现场,对靠近投诉人所指位置的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平台数据进行查看,确实有重型机械在施工,产生了刺耳的噪声,且平台数据显示噪声水平超过了日间标准(70分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最终,该施工单位因“超出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受到了行政处罚,并纠正了违规行为,恢复了市民的正常生活。

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赵巷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加强了巡查力度,对辖区内的工地开展定期巡查和严格监测,并主动上门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法规警示

1、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2、禁止未取得许可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夜间”指22时至次日早晨6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end 

资料:上海城管

编辑:何清扬

责任编辑:施伟华

来稿请投:zjwxwxczx@163.com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中心


往期精选


低温天气居民物业如何做好安全防范?这份温馨提示请收好

作别城中村旧景,南桥盼迎“水岸客厅”——今年申城确保新启动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25个

关于加强寒潮天气防范应对的工作提示

欢迎关注官方微信、微博、抖音


上观号作者:上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特别声明:本文经上观新闻客户端的“上观号”入驻单位授权发布,仅代表该入驻单位观点,“上观新闻”仅为信息发布平台,如您认为发布内容侵犯您的相关权益,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