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印发《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此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15〕83号)同步废止。
规定中所称校车,是指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依照相关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自有或租赁的,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一贯制学校学生应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
其中,学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上下学生时,还应开启危险警告信号灯(双跳灯),同时启用停车指示牌;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四是校车应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上海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使用校车。
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郊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因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的,可以在“一网通办”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平台,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该平台上依职能实施审批。程序如下:
(一)学校在“一网通办”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平台上填报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校自购校车的,应当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校办学许可证;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7.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学校租赁校车的,除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
(四)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本区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六)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校车标牌。
规定中还强调,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来源:上海市教委
编辑:芮德贵
校对:曹铒
责任编辑: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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