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林某
酒后驾车撞了巡逻车竟让亲儿子顶包

2024年6月某日晚,林某在枫泾镇与朋友聚餐,宾主尽欢后宴席散场,酒桌上喝了八两红酒的林某意识到自己醉酒状态无法开车回松江的住所,便想驾车就近找地方休息。
就在这短短的路途中,林某在某小区门口擦碰到了一辆治安巡逻车,想到若停下处理事故必然会被发现酒驾,林某便把心一横,飞速驶离了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
心知自己肇事逃逸的林某内心惴惴不安,很快,她等到了公安机关打来的电话,通知她回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还想继续挣扎的林某“心生一计”。她打电话给儿子,通知他立即赶到现场一起处理事故。到达现场后,林某主动向巡逻车上的联防队员介绍,指明儿子王某是车辆驾驶员,希望协商处理事故。

不过,现场的联防队员并未受到蒙骗,协商过程中他们已然接到指挥中心来电,告知车辆驾驶员正是林某本人。
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林某依然心存侥幸,意图继续狡辩。在民警的反复说服教育下,林某终于意识到无谓的抵抗没有意义,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8mg/ml,公安民警将林某带去医院抽血检验。最终经鉴定,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林某醉酒驾车后,先是逃逸,后是找人顶包,使尽浑身解数但最终仍难逃法律制裁。

▲现场监控
日前,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林某危险驾驶一案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醉驾造成交通事故逃逸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从重处理的情节,且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因此,尽管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为1.64mg/ml,尚未达到180mg/ml,但鉴于肇事逃逸的情节,法院对林某判处了实刑。
需要特别提示,醉酒驾驶被查后找人顶包绝不可取,对驾驶员而言,找人为其顶包,指使他人作伪证,如果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妨碍了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追究法律责任的正常办案程序,驾驶员可能会构成妨害作证罪。顶包人如果配合驾驶员作假证明,可能被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资料来源:“上海金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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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上海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