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实施,全国首创!上海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有法可依啦!教育界权威人士这样解读

如何衔接打通学生学科知识学习与社会实践历练的“最后一公里”?近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促进规定》,《规定》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全国首部针对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哪些亮点?解决了什么难题?又将如何实施?日前,在市教委举行的相关座谈会上,教育界的权威人士们提供了这样的解读,一起来看。

文末附《上海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促进规定》全文

一份特别的开学礼物

“上海为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立法做了十年的准备,《规定》将在秋季学期开始实施,这也是给全市广大中小学生一份特别的开学礼物。” 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副书记、市教委副主任顾红亮说,“这一《规定》是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学生实习实践制度’等要求的背景下出台的,在全国尚属首创。”

《规定》共设二十五个条款,在适用范围、工作要求、政府部门职责、组织实施、场所建设、安全管理、支持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从总体上看,这是一部“创制性”“促进类”“小切口”的地方性法规,着眼于强化社会协同育人的责任,促进全社会资源挖潜汇聚和有效利用,为推进与城市定位相匹配、与新时代人才培养需求相适应的校外实践教育提供法治保障。

《规定》总结提炼了本市基础教育综合改革、“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大思政课”建设综合改革等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体现上海校外实践教育的实践特点和基础优势,为全国推进校外实践育人工作提供了“上海方案”,展现了上海先行先试的担当。

绘好“施工图”,让校内小课堂与社会大课堂紧密融合

怎样的活动算是校园实践教育?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分别承担什么职责?校外实践教育场所有哪些?《规定》进行了明确:

校外实践教育是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学校培养目标,组织本校学生在校外通过参观体验、实践探究等多种形式开展的实践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规定》要求,推动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学校主导、家庭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校外实践教育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

学校是校外实践教育的主体,应当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上海市课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培养目标、发展特色和学生特点,把丰富的校外教育资源转化为鲜活的育人素材,加强探究式、体验式、浸润式学习,开展集体教研,设计特色课程案例,打造“实景课堂”“行走课堂”等,不断提升校外实践教育质量,让学生真正在社会大课堂中,开阔眼界、培养情怀、提高素养。

本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少科站、青少年活动营地等,应当承担校外实践教育职责,发挥示范作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美术馆、图书馆、档案馆、烈士纪念设施等,应当积极参与校外实践教育,为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作为一名学校管理者,我时常有这样的思考和困惑,在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教育时,如何与实践教育场所建立合作?如何与各类校外场馆合作开发满足学生发展需要的教育教学资源?如何切实保障学生在校外实践活动中的人身安全?”格致中学校长吴照认为,《规定》的出台,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群团组织、校外场所在中小学生校外实践教育中的职责和定位,为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构建了全面的支持和保障体系。他分享道,从1997年开始,上海市格致中学组织学生走进大别山,引导生活在大都市的青少年学生在实践中考察乡村地理,感悟乡村变化,用实际行动为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献计献策,20余年来,师生合力资助当地贫困学生总数逾600人。此外,学校的理、化、生、地等自然学科长期以来一直坚持与相关场馆合作开展校外实践教育。

创新思路破解了多年的难点痛点

在普陀区教育工作党委书记胡俊看来,《规定》的出台对各区教育部门来说,更像是“及时雨”和“指南针”。他说:“‘场所资源库’市区分级管理的提出,精准靶向了基层实际工作遇到的难点和堵点。”

《规定》指出,上海市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评估办法开展评估,将符合标准的场所纳入市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资源库;区教育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评估办法并开展评估,将符合标准的场所纳入区资源库。资源库应当向社会公布,载明场所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开放时间、可容纳人数等内容,并实行动态调整。

虹口区教育局副局长李琰表示,《规定》打破了学校“围墙”的局限,促进了校内小课堂与社会大课堂的紧密融合,是“双新”背景下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同频共振,也有助于学校进一步发挥主阵地作用,提升“双减”工作效能。

有了课程,谁来教?怎么教?学校教师擅长学科教学,对校外实践教育场所的内容并不熟悉;场所工作人员对校外教育资源内容是了然于心,但不熟悉教育教学的方法,怎么办?嘉定区教育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许晓芳分享了嘉定的经验探索。她表示,这就需要在学院教研员的引领下开展“双师”教研。如今,在嘉定,历史教研员和语文教研员已经参加了南翔古镇、娄塘游击队纪念馆的教研,通过“双师”教研互动,场所专业人员在课程内容逻辑、教学策略、互动提问等方面的能力均获得提升。据悉,嘉定已经通过整合资源,建构了区域“擎”综合课程体系,分成人文和科创两大板块,涵盖智慧枢纽、科创中心、汽车之城、江南名城等8个主题,已研发面向小学、初中、高中的科创实践类课程300余门,覆盖90余所中小学。

“一座博物院就是一所大学。根据我们调研,在一大观众中,学生群体占比40.75%,这充分体现我馆在青少年学生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共一大纪念馆副馆长阮竣表示,“今后,中共一大纪念馆将结合科技赋能,馆校双向互动,欢迎更多创新性课程项目来到我馆先行先试。”

上海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促进规定

(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高质量发展,完善校内外协同育人体系,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活动以及相关的管理和保障等促进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校外实践教育,是指学校根据培养目标,以提升道德素养、学习素养、体育素养、美育素养、劳动素养为主要内容,组织本校学生在校外通过参观体验、实践探究等多种形式开展的实践教育活动。

第三条  本市校外实践教育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学校主导、家庭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发挥实践育人作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外实践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对校外实践教育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辖区内校外实践教育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社区教育与校外实践教育相衔接,营造支持校外实践教育的环境。

第五条  教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实践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校外实践教育相关规范、标准,建设和管理教育系统校外实践教育资源,指导、监督和管理校外实践教育工作。

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经济信息化、农业农村、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商务、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校外实践教育资源,指导和支持系统内单位参与校外实践教育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校外实践教育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红十字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校外实践教育工作。

第七条  本市应当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和其他省市校外实践教育工作交流合作,推进资源开发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开展校外实践教育。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本市课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培养目标、发展特色和学生特点,将校外实践教育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确定每学年校外实践教育的内容和安排,保障校外实践教育时间,组织开展校外实践教育。

第九条  本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少科站、青少年活动营地等,应当承担校外实践教育职责,发挥示范作用。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美术馆、图书馆、档案馆、烈士纪念设施等,应当积极参与校外实践教育,为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本市支持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拓展功能,开放或者建设其他可供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的场馆、设施。

本条前三款所列场所、场馆、设施,统称为校外实践教育场所。

第十条  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应当结合自身条件和特色,配合学校开发适合不同学段学生的校外实践教育课程资源,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优化校外实践教育场所管理和服务,不得开展有损学生身心健康或者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活动。

鼓励校外实践教育场所提供延时服务、错时服务,满足学生的校外实践教育需求。

第十一条  本市对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实行分级管理,推动建立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资源库。

市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评估办法开展评估,将符合标准的场所纳入市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资源库。市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评估办法,由市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区教育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评估办法并开展评估,将符合标准的场所纳入区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资源库。

市、区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资源库应当向社会公布,载明场所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开放时间、可容纳人数等内容,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对接,开发校外实践教育课程,提升校外实践教育质量。鼓励学校和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建立合作机制,联合开发校外实践教育课程。

第十三条  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保障学生活动安全;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学校应当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学生管理,增强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落实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校外实践教育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指导监督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情况纳入相关综合素质评价范围。

学校和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客观真实记录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情况。

第十五条  鼓励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建设智慧场馆,利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拓展数字化实践体验场景,推动数字化教育资源开放共享,提高校外实践教育效能。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文艺、体育、科技工作者等个人以及志愿服务组织,为校外实践教育提供志愿服务。

校外实践教育场所根据实际需要招募校外实践教育志愿者,为学生提供讲解、引导等服务。

教育部门和校外实践教育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校外实践教育志愿服务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校外实践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企业举办的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职工和紧缺人才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教职工参与校外实践教育的工作情况作为职称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为校外实践教育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晋升、学习培训、项目申报和评奖评优等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密切配合,支持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共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校外实践教育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提供校外实践教育专业化支撑。

鼓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发挥专业特长和优势,参与校外实践教育课程资源开发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校外实践教育。社会力量参与校外实践教育的相关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对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实行费用减免;国家和本市对费用减免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市应当将校外实践教育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对校外实践教育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指导,督促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落实有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校外实践教育宣传,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校外实践教育相关活动,鼓励全社会支持校外实践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校外实践教育公益宣传,营造促进校外实践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四条  对在校外实践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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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东方教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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