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同时发布2023年度“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相关案例。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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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邱某某操纵证券市场、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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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吴某某内幕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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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洗钱案
4
詹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5
黄某某合同诈骗案
6
冯某、丁某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案
7
俞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8
肖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9
朱某某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案
李某某、邱某某
操纵证券市场、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上海m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其实际控制的450余个他人名下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及持股优势,连续买卖3只股票,操纵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其间,被告人、m公司员工邱某某协助李某某发布交易指令,组织他人实施下单交易。
2019年3月至2020年11月,李某某等人在m公司未取得证券经纪、融资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即可提供1:3至1:10比例不等的配资为名,通过某分仓交易软件为客户开设子账户的方式提供证券经纪服务,收取交易佣金及配资利息。经审计,该软件账户收取保证金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32万余元,配资金额合计9792万余元,证券交易总额9亿余元。2020年3月至11月,李某某等人以前述杠杆比例,通过直接出借他人证券账户的方式为客户提供配资,并收取配资利息。经审计,李某某等人采用该模式收取保证金合计4387万余元,配资金额合计2.6亿余元。其间,邱某某担任m公司风控部经理,负责管理、维护配资账户等。李某某等人通过上述非法经营行为获利共计243万余元。
2023年6月,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李某某以操纵证券市场罪、非法经营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二百万元;对邱某某以操纵证券市场罪、非法经营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当前,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呈现出组织化、链条化、集团化的趋势。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与公安机关、行政监管机构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审查证据,深挖关联案件和犯罪线索。根据操纵证券市场的操盘方、配资方、非法中介等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认定刑事责任。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收受贿赂,帮助操盘方减少流通盘“锁仓”的,准确认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共同犯罪或相关职务犯罪。通过全面查处违法犯罪各环节的主要参与人员,从严打击非法经营、内幕交易、受贿犯罪等衍生犯罪,全链条打击黑灰产业链。
检察官提示,场外配资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高杠杆属性放大市场波动,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甚至可能为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应予以依法严惩。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强调,要“依法坚决打击规模化、体系化场外配资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切实提高风险意识,选取合法的交易场所进行证券交易,远离场外配资,以免自身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邢某、吴某某内幕交易案
案情简介
b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医药”)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2020年1月,b医药开展药物r的仿制工作,并于同年2月先后完成小试批生产、中试批生产。b医药于2月11日晚发布公告,宣布近日成功仿制开发了r原料药合成工艺技术和制剂技术,已经批量生产出r原料药。此后b医药股价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涨幅最高达66%。b医药发布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2月1日至2月11日。
2019年,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在b医药筹备上市过程中,为其提供了材料审核、路演等服务。b医药成功上市后,于2020年1月与x公司签订相关服务协议书。同年2月4日,b医药董事长为寻求相关方面支持以及咨询涉案内幕信息公告事宜,将b医药仿制r进展告知被告人、x公司实际控制人邢某。同年2月6日至8日间,邢某在征询涉案信息披露事宜过程中,将上述信息告知被不起诉人、x公司顾问吴某某。
2020年2月6日,邢某实际控制多个证券账户,买入b医药股票31万余股,交易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92万元。后于2月10日至3月6日陆续卖出,获利86万余元。2020年2月10日,吴某某控制其妻证券账户买入b医药股票1万余股,交易金额49万余元,后于2月14日卖出,获利20余万元。
2022年7月,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三分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鉴于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三分院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后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将其移送上海证监局处理。2023年9月,上海证监局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吴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同金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官说法
与上市公司业务往来是接触内幕信息的重要途径,早在2007年,证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就将“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则进一步明确“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属于内幕知情人。因此,相关人员在与上市公司开展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应严守保密义务。
此外,检察机关深化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畅通证券案件的反向移送渠道。为确保形成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闭环,检察机关在对证券犯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陈某某洗钱案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至2018年8月,卓某某(已判决)利用其作为t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使用其女友、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j银行账户,收受客户单位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已判决)贿赂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30万元。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陈某某明知其账户收受的上述钱款系犯罪所得,仍与账户内其他资金混同,与卓某某共同使用上述钱款投资购买房产、以本人名义投资银行理财产品。2020年,陈某某与卓某某共同伪造服务协议,谎称上述钱款系陈某某提供中介服务的费用,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进一步掩盖上述犯罪事实。在被提起公诉前,陈某某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30余万元。
2023年12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洗钱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社会公众要保持对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警惕,切勿受亲戚朋友之托碍于情面或者受经济利益诱惑,将本人的身份证、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等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切勿协助他人或者公司进行虚构交易、虚假担保、虚设债权债务等操作,以免充当洗钱“工具人”,受到法律制裁。
詹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
上海h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系一家具有互联网支付结算牌照的网络支付平台公司,业务范围覆盖全国,支付业务流量近千亿元。
2020年12月,被告人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不具备支付结算资质且相关资金来源为涉赌涉诈资金,仍以收购的“空壳”公司及关联对公账户在h公司开设虚假商户作为结算通道,并非法设立资金交易平台对接上游赌博资金通道及下游虚假商户结算通道,从事非法资金结算业务。其间,被告人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担任h公司业务拓展总监的职务便利,明知詹某某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仍帮助其注册虚假商户作为非法资金结算通道,并规避公司对涉案商户的日常监管,防止该商户因从事非法资金结算业务被关停降额。经查,涉案账户非法结算涉赌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余亿元。
202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中止h公司《支付结算业务许可证》续展申请的审查。同年9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詹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并对h公司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考察程序,在2022年12月合规考察结束后向行政主管机关通报了合规整改评估意见。2023年5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詹某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当前,以电子支付为代表的金融创新领域的犯罪案件呈现出犯罪手法专业、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检察机关立足细分金融领域的业务特征,还原金融业务模式,依法准确认定新型犯罪手法的行为性质和法律责任。本案中,詹某某明知自己不具备支付结算资质,相关资金来源为涉赌涉诈资金,但为不法利益所引诱,仍通过“空壳”公司、关联对公账户等,借助在h公司结算通道从事相关非法资金结算业务。而h公司工作人员杨某某不但未能谨守合法合规的执业要求,反而知法犯法,为詹某某实施非法支付结算犯罪提供种种便利条件,其行为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金融创新要服务于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从事金融业务特别是金融创新领域的企业应恪守合规遵法的底线,金融从业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业务操纵守则,抵制各种违规操作,更不能主动参与或实施金融违法犯罪。
黄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20年,被告人、z(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业务主管黄某某,经他人介绍结识了被害单位上海c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系某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员工,并谎称自己能介绍上游供货企业与下游购货企业资源,c公司可以作为供应链金融中的一环为下游公司从上游公司采购货物垫资而获得固定收益,以此诱骗c公司以“托盘贸易”形式与上游z公司及黄某某提供的下游公司先后分别签订三批买卖合同以骗取钱款。
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黄某某将z公司收取的全额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余万元转入其控制的其他公司账户,并将钱款分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支付c公司第一次合同尾款,第二、三批次合同定金及个人花销等用途,造成c公司实际被骗损失1400余万元。
2023年4月,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8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供应链金融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领域,其从产业链出发的特点,可以促进整个产业链的协同发展,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助推普惠金融的“进阶”。与此同时,由于供应链金融横跨实体制造领域与金融融资领域,参与主体多样,易为不法人员利用,可能牵涉诈骗、骗贷、偷逃税款等多种违法犯罪风险,案件存在刑事、民事交叉等复杂情况。检察机关充分关注此领域的违法犯罪风险,加强对该领域金融风险环节和犯罪模式的研究,依法从严惩处该领域犯罪,保障相关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由核心实体企业为上下游供应链企业垫付货款开展融资的“托盘融资”型合同诈骗案件比较多发,建议相关市场主体在开展该领域业务时,仔细审核交易对手相关资质、履约能力等情况,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冯某、丁某某等人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被告人冯某收购北京h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集团”)后组建z集团,并接管了h集团上海分公司的巨额债务。为弥补资金缺口、兑付之前h集团上海分公司的投资人本息,冯某以实际控制的z集团为总公司,通过多家关联公司为销售平台,先后聘用被告人丁某某等人担任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通过电话推销、线下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发布私募基金、股权转让、影视投资、员工理财等理财产品,以还本付息及承诺支付5%-30%不等的年化收益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3亿余元,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借新还旧、支付员工薪酬、场地租金等公司运营成本,造成被害人损失9亿余元。
2022年7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丁某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冯某提起公诉。2023年6月,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同年12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冯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类案件时,围绕私募基金“私募”和“投资”的本质,坚持穿透式审查思路,透过各种“伪装”精准认定犯罪手段和法律关系,准确区分真私募与“伪私募”、合法私募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正确适用法律,并通过办案划明行业发展“底线”“红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募集完毕后办理基金备案,上述登记、备案不属于“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司法实践中,对于经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实质上具有变相自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超过人数限制、承诺保本付息等禁止性行为的,仍可能依法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投资人在选择投资私募基金等产品时,应保持理性投资意识,对投资项目审慎辨别和考察,谨慎考虑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经验,切勿被所谓“持牌”私募基金产品、“市场热点”“行业风口”“保本高息”等话术所迷惑。
俞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2年间,被告人、股票中介赵某某使用被告人、股票中介刘某某开立的证券账户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购得新三板股票“优某无限”,被告人、股票中介黄某某使用其实际控制的多个股票账户从原始股东处受让新三板股票“讯某电讯”。后赵某某、黄某某分别与被告人俞某某共谋,使用俞某某实际控制的上海z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招揽投资者承接其实际控制的新三板股票,先由z公司业务部业务员负责招揽投资人添加微信并发送免费直播链接,再由分析部讲师通过直播授课,对股市大盘等信息进行分析预测,授课过程中暗示涉案新三板股票将要转板,获利空间巨大,诱使投资人购买上述股票,黄某某、赵某某根据股票销售情况对z公司返还一定比例佣金。经审计,z公司非法销售新三板股票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万余元,俞某某等人获利400余万元。
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先后判处被告人俞某某、黄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六万元至四十五万元不等;判处刘某某、赵某某及z公司10余名员工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至四万元不等。上述判决现均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旨在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发展提供股权融资等服务。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通过“证券交易场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法律用语,进一步明确了新三板市场的法律地位,并将市场相关参与主体及行为纳入法律规范。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对于新三板股票的推介和销售,必须由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构开展,属于特许经营的业务,因此未经许可经营新三板股票销售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社会公众在遇到某些不法人员利用网络媒介或者销售人员宣传某新三板股票即将转板上市,机会难得,夸大收益等情况时,务必保持理性,要通过正规渠道了解证券相关信息,警惕以“销售新三板股票”为名的非法证券活动。
肖某某等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至6月,被告人肖某某为非法牟利,招募被告人汪某某等人组建“车队”为上家转移犯罪所得钱款。其间,肖某某使用境外加密聊天软件与上家确认取现金额,向币商龚某某购买相应比例的“虚拟币”usdt并支付至上家指定账户。之后上家将对应金额的数字人民币账户信息发送给肖某某,再由肖某某安排汪某某等“车手”前往本市多处银行atm机内将上述数字人民币账户内钱款取出,并存入“车队”银行账户。此外,肖某某为增加获利,还自行注册了多个数字人民币账户提供给上家使用。肖某某等人用上述手法共计从900余个数字人民币账户中取现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余万元,其中80余万元系他人被电信网络诈骗钱款。
2023年10月,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至五千元不等。判决均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数字人民币建设是国家重要的战略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2021-2025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均提出要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数字人民币作为央行推出的法定数字货币,旨在推动金融科技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和安全性,其推广和普及对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不法人员利用数字人民币的“跑分”行为,直接影响了数字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形象和公信力,降低社会公众对数字人民币的安全性的信任度,严重破坏数字人民币的建设推广和金融管理秩序,检察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同时,持续关注金融创新风险,立足检察职能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
朱某某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021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经由信用卡中介张某某等人(均已起诉)包装,虚构其在沪工作、收入及住址等身份信息,先后向上海两家银行申领信用卡,朱某某在激活信用卡后将信用卡、密码及绑定手机卡交给中介使用透支,截至2023年3月,两张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万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21年4月,张某某等人通过上述虚构身份信息的方式,将朱某某包装为有购车意愿、具备信贷资质和还款能力的购车客户,向j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并申请办理额度为15万元的“好某贷”业务,j银行通过审批后发放信用卡,该卡激活后,朱某某与信用卡中介套取授信额度15万元,用于购车并协助过户、变卖,造成银行损失14万余元。上述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非法获利1.2万元。
2023年9月,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朱某某以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已生效。其他27名已起诉的“征信白户”中,目前已有2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非法金融中介通过招募没有不良征信记录的“征信白户”人员实施金融犯罪案件多发,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加强非法金融中介案件全面审查,并根据涉案信用卡章程及业务说明等证据,从相关业务是否需要审批、是否需要明确用款用途、还款后额度是否可循环使用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查,从而准确区分信用卡业务与贷款业务,严格审查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社会公众切勿受到非法金融中介诱惑,利用自己的身份材料和征信信息,配合非法金融中介“包装”,实施非法套取银行钱款等违法犯罪行为,否则不仅自己要赔偿所造成的银行损失,留下不良信用记录,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上观号作者:上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