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由植物快速生长引发的相关矛盾,以及居民、物业擅自修剪、迁移,甚至砍伐树木的情况时有发生。
近日,静安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
延安西路379弄小区内的一处居民楼院内,存在擅自砍伐树木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处置。经绿化管理部门复核,确认一棵棕榈树被砍伐,一棵珊瑚树被过度修剪,且均未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执法人员找上门,当事人表示不理解,认为院内的树木是自己亲手种植的,因为存在病虫害问题,并影响到室内采光,所以想要把这些树木砍掉,更换种植更合适的树木。经执法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后,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表示愿意接受相关处罚,并积极补种。
执法人员提醒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因城市建设需要,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等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向市或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要求进行迁移。
因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或者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等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向市或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要求进行砍伐,同时申请人应当补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静安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绿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会同居委、物业等单位加强小区树木、绿地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与绿化管理部门协作,严查违法行为,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普法小课堂:
擅自迁移树木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擅自迁移树木。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绿化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擅自砍伐树木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记者:邢蓓琳
图片:静安寺街道提供
编辑:路景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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