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一表多用”正式上线

智慧海关 | 智能审核

减免税“一表多用”正式上线

一次办理、多次使用

自2024年5月30日起,海关总署在集成电路和新型显示器件政策项下推广应用减免税“一次办理、多次使用”模式(以下简称“一表多用”)。

该模式是海关继“erp联网申报+快速审核”之后推出的全新减免税智能审核方式,能有效应对进口货物紧急到岗、免税申请时间有限的场景,进一步支持企业充分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优惠。

应用范围

集成电路产业进口货物(征免性质428)

新型显示器件(征免性质423)

适用对象

涵盖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生产设备零配件等各类型免税商品,且没有品名、税号方面的限制,普适性和灵活性更高。

模式特点

“一次办理”环节,企业无需提交合同、发票等与实际进口行为有关的贸易单证,无需填报规格型号、价格、币制、原产国等内容;“多次使用”环节,企业可依据“一次办理”确认通过的商品,快速获取《征免税通知书》编号,无需补全上述内容。

办理流程

减免税“一表多用”

项目信息申请+《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

《征免税通知书》申请

报关单申报

操作提示

减免税“一表多用”

一、政策项目信息申请

项目备注栏中应当注明“一表多用”。政策项目信息确认后,仅用于减免税“一表多用”相关业务。

二、《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

1.《集中办理确认表》的有效日期不超过1年,且不能晚于项目的结束日期。

2.表头不填报合同号;表体仅填报商品编码、商品名称、性能指标、预估进口总数量及计量单位。最多可申报300项商品。

3.随附单证应当说明每项商品的功能、用途、对应免税进口商品清单上的具体条目等情况。本环节无需上传合同、发票等与实际进口行为有关的单证。   

三、《征免税通知书》申请

1.在“集中办理编号”中录入《集中办理确认表》编号,激活弹窗并勾选商品,反填《征免税通知书》。点击“集中办理商品备案”按钮,可再次激活弹窗进行操作。

2.在“申报数量”中填报每项商品的实际进口数量。

3.如已取得合同、发票等与实际进口行为有关的贸易单证,可在此环节上传。

4.此环节《征免税通知书》为缺项状态,有效日期不超过6个月,且不能晚于项目的结束日期。

四、报关单申报

1.如申请免税的商品存在性能指标,则“规格型号”其他栏中填报的内容必须完整包含性能指标。

2.此环节利用报关单申报要素自动补齐《征免税通知书》。

3.暂不适用于减免税担保核销及两步申报。

其他功能

减免税“一表多用”

一、《集成办理确认表》修改申请

1.已有商品仅允许上调“申报数量”(即预估进口总数量)。

2.允许新增商品。

3.当前,《集成办理确认表》不允许撤销。

二、关于《征免税通知书》

1.当前,缺项状态的《征免税通知书》不允许修改、撤销。

2.补齐状态的《征免税通知书》与传统模式下的《征免税通知书》无异,可在原先修改、撤销、随附单据补传模块中进行相应操作。

【供稿单位:关税处】

上观号作者:上海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