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随意罚款!不禁止职工非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场所!五部门发文:重点消除企业八大不当管理风险隐患

重磅消息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发布《预防和消除工作场所不当管理风险隐患制度(参考文本)》(人社厅发〔2023〕27号)。用于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或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时参考,并明确“用人单位可根据所在地地方性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对参考文本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

劳动报《劳权周刊》邀请

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团成员、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李华平律师,

结合近期多个典型案例,

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起来看看⬇️

不当行为一:隐瞒职业危害

《参考文本》第三条(一)招用劳动者时,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如实告知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不久前,净兴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职工老钱反映,企业在面试时承诺了丰厚的福利待遇,但对于工作可能面对的职业环境只字未提。直到他正式入职,才发现车间地面和墙上蒙着厚厚的一层黑色粉尘,就连工人的脚上、腿上,甚至是指甲缝里,也被黑色物质所覆盖。

老钱担心这样的工作环境会对自身健康有影响,收入也可能面临被拖欠的风险。

律师解读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创造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安全。这是法律赋予的底线权益,本市也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强化职业安全意识。上海市总工会还出台10条意见,保障职工生命安全。

此次《参考文本》的该条款,实际是从两部法律延伸中而来,一个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另一个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于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企业,法律也有明确处罚,例如——

用人单位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当行为二限制人身自由

《参考文本》第三条(三)不禁止职工在非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场所,不强制要求职工入住本单位经营的宿舍等住所。

典型案例

今年上半年,小斐去了一家儿童教育机构做前台行政,机构规定的午休时间是11点半到下午1点,期间可以吃饭或做点自己的事,但是要求大家不能外出离开前台,也不能午睡。不仅如此,小斐反映,她入职几天后就听到很多不太人性化的要求,比如这个机构明确表示员工上班时间不能出公司,有同事去隔壁便利店买个上课需要的零食做教具也会被批评

由于无法忍受机构的“奇葩”规定,她熬了几个月就离开了。她很想知道,机构的做法是否合规。

律师解读

一般情况下,判断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即为劳动者能否对该期间自由支配。非工作时间,应由劳动者自己安排,用人单位不宜多加干涉

对于一些前台行政等特殊岗位,用人单位应考虑错时午休或轮流等方式予以处理,保障劳动者的非工作时间的休息权利。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单位宿舍是一项福利制度,但不应成为一种强制性义务,劳动者自己有居住场所且不影响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职工入住宿舍。

不当行为三随意进行罚款

《参考文本》第三条(六)处理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职工时,不要求职工额外劳动或对职工罚款。因职工本人原因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典型案例

闵行马师傅所在的保安公司最近为了加强管理,口头规定他们在岗期间不能打盹,保安工作有不少夜班时段,公司出于精细化管理本无可厚非,但公司称,一旦发现有人上班时间打盹就要罚款400元,如果不服从扣罚进行辩解和回嘴还要加罚100元

马师傅质疑,这些规定都是领导临时加出来的,从来没有见过相关规章,即便真有这样的制度,是否合法?“我们本来拿的就是最低工资,哪里经得起这样的罚款!”

律师解读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创设任意的罚款制度。如果劳动者因为自身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正如参考文本所述,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经济损失赔偿的,但也要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不能把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岗位职责、劳动报酬等综合因素确定赔偿标准。

不当行为四阻碍职工离职

《参考文本》第三条(七)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并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证明不对职工作出评价),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收取违约金。

典型案例

唐先生是一大酒店的点心师,去年8月底向酒店递交了辞职申请。酒店几次挽留无果,便许诺找到唐先生的“接班人”后放他走。唐先生认为,辞职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已经和另一家酒店谈好了入职时间,万一在入职前找不到顶替他的人,下一份工作岂不是要泡汤?

据此,唐先生坚持不同意,并表示下个月就要离开,没想到,酒店当即以不发工资要挟他。

律师解读

劳动者享有择业自由权利,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至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劳动报酬,并依法办理退工手续等均是单位的法定义务,若是由于单位的阻挠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先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而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损害赔偿。

除以上四条外,

用人单位不当管理风险隐患还包括:

■办理入职手续时,不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职工收取财物。

■安排职工加班时,不违反依法协商程序、不突破法定加班时间上限。

■支付劳动报酬时,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严禁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参考文本》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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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记者:李轶婕

来源:劳动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本期编辑:孔孝元

见习编辑:吕炅蒲

上观号作者:申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