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一、适用人员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协定包括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
二、办理流程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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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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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左侧导航栏选择【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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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填写时需要在第12行“其中:享受协定待遇”栏次,选择需要享受的协定待遇类型,并将减免金额填入对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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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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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申报结果查询】可以查看或导出申报记录
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二)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已做税务登记并开通电子税务局的非居民纳税人:参照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的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进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模块,填写《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注意:未做税务登记或未开通电子税务局的非居民纳税人,请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留存备查资料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上观号作者: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