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6月1日起,江苏全面实施《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
该标准为强制性排放标准,具法律约束力,超过限值排放为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惩处。颁布实施的《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养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现阶段养殖水面百亩以上连片池塘,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大于50亩的池塘,以及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排放的养殖尾水在标准覆盖范围内。
养殖尾水按照排向地执行强排标准,排到淡水水域须按淡水限值要求,排到海水水域按海水限值要求。限值分为两级,重点保护水域按一级限值执行,一般水域按二级限值执行;禁排水域禁止设置排口,不允许排放。太湖流域排放标准规定,悬浮物、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等指标要求都严于其他淡水水域,特别是一级排放限值为目前全国最严要求。
养殖尾水指排向外界公共水域的水。向兼作农田灌溉的水域排放养殖尾水,非盐碱土地区尾水盐度应不大于1,盐碱土地区尾水盐度应不大于2。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开展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按照标准,江苏池塘养殖需要对部分不能达标的池塘进行一定的改造,也可以通过调整养殖品种和养殖结构及养殖产量实现达标排放。目前江苏正大力引导推动池塘标准化改造工作,加强尾水治理,促进达标排放。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丁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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