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线作证?怎样防止证言虚假?

随着在线诉讼的广泛适用,

在线作证也更多地进入司法视野中。

北京、上海、广州、浙江等各个地区

都相继做出有益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

进行相应规范。

不过,

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法律问题亟需回应,

本文挑选最具代表性的四个展开分析,

以期推动在线作证进一步发展。

本期作者

王世轩

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本期作者

李欣彤

静安区人民法院

商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在线作证可能引发证言虚假?

有观点认为,以在线方式作证的证人更容易作出虚假陈述。原因在于,证人无法感知到法庭的权威,难以对证人进行威慑,证人“在摄像机前说谎比直面法官说谎更容易”,显著影响证人作证质量。

另外,由于在线作证时的环境、人员不确定,证人完全可能处于被当事人控制的环境中,在有其他人提示的情况下作证,或者宣读提前准备好的证词;即使不处于被当事人控制的环境中,也可以通过手机等其他方式,实时了解庭审内容,严重影响到实质隔离的执行,进而使在线作证的证言证明力大打折扣。

1. 在线方式并不必然导致证言虚假

实际上,在线下庭审中,法庭权威虽然可能对证人造成“不得不说真话”的威慑,但是也完全可能对证人造成压力,成为证人“大胆说真话”的障碍。

首先,在线诉讼中证人不需要进入实体的法庭环境中,而是身处家中或其他证人熟悉的环境,没有对法庭直接的感知,紧张心理自然会减轻。

其次,在线诉讼中证人不需要直接面对当事人,相关的顾虑也会相应减轻,这反倒会促进证人进行自如的陈述。

再次,相较于线下诉讼,法官对线上庭审的控制力减弱是客观存在的,这并非是证人作证独有的问题,而是法庭对当事人、代理人等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控制力减弱。但在不断推广的在线诉讼实践中,随着在线法庭规则的不断完善,违反在线法庭纪律的责任不断落实,弱控制力的下庭审完全得以顺利进行。

关于证人实质隔离的要求,实践中已有法院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实现。因此,在线方式并不必然导致证言虚假,更不会使得在线作证的证明力天然低下。

2. 证言真实性更依赖于法官职权

进一步看,证言成为定案依据的必要条件,是法官通过询问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质证,考察证言内容以及作证的表现,综合全案其他证据形成心证,从而采信证言。

换言之,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来促使证人“说真话”,法官都必须通过询问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质证,判断证言是否采纳。因此,庭审指挥权与程序转换权才是法官得以正确判断、保障证言价值的“最终手段”。

在线作证是否符合

直接言词原则?

1. 庭审的基本要求是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要求任何未经在法庭上以言词方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均不得作为裁判的根据,包括直接审理原则与言词审理原则,前者强调法官的亲历性以及根据直接证据进行判断,后者强调证人必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作证。

2. 在线方式遵循直接言词原则

线上庭审只是改变了传统物理空间中的庭审媒介,其实质上是在网络空间内形成一个与传统法庭相似的空间,以供法官和当事人完成相应的诉讼程序,所有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仍然是口头而非书面的,其与法官之间并不存在转述的第三者。

同步视听传输技术足以使法官观察到证人的举动。现有技术条件虽然对影像、声音的传输存在一定的过滤效应,但是对基本的流畅性、全面性仍然能够保证。就证人作证这一环节来说,可以要求证人作证时使用可以拍摄到全身的摄像头,或者在配备高清摄像头和话筒的专门作证室线上出庭,以保证信息捕捉的全面性。法官的亲历性和陈述的口头性不会因为庭审的在线进行而无法保障。

3. 在线作证推动直接言词原则

线上出庭作证的方式能够极大地减轻证人作证的时间、费用成本,还能够有效减轻证人心理负担,有望进一步提高证人出庭率,对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以及庭审实质化有正向的作用。

因此,在线作证的证言具备成为裁判依据的现实基础。

怎样确保在线作证顺利进行?

1. 保障实质隔离

在网络空间中,可通过音视频隔离技术实现证人作证与庭审的隔离。可以在在线法庭之外开设独立的线上作证室,并配备独立的会议码。证人可以通过输入会议码进入作证室,而无法进入进行庭审的在线法庭。

庭审开始的同时,法官与当事人输入在线法庭的会议码进入在线法庭,同时要求证人输入作证室会议码,进入作证室等待。等待期间要全程开启摄像头,证人在摄像头前不得有任何遮挡,麦克风也要打开。

法庭应当配备专人监督作证室并全程录音录像,防止证人通过与当事人通讯的方式了解庭审内容。当证人作证环节开始后,法官和当事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音视频接入作证室。

作证结束后,法官和当事人退出作证室,继续在在线法庭进行庭审,而证人仍然留在作证室,直到签署完笔录之后才可以被准许退出,如此保障证人全程独立作证。

2. 构建出庭规范

证人线上作证与法庭存在一定的距离,有必要采取措施以加强法庭权威,保障庭审的严肃性与纪律性。

第一,证人在线作证应当通过身份核查。运用生物特征识别、证件证照比对等技术识别和确认在线出庭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前后两次验证证人身份信息。证人作证前通过网络实名认证、法院线下认证等方式完成实名认证,法官对证人身份进行审查。证人进入在线出庭作证平台后,再次通过身份信息确认、证照比对进行精准核对,避免他人假冒证人提供虚假证言。

第二,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同,证人出席线上庭审也应符合保证设备适宜、衣着规范、环境适合开庭等要求。对于衣着不规范的证人,或者在环境嘈杂等不适宜作证的环境下出庭的证人,在改正并符合要求之前,应当不允许其进行作证。

第三,证人在线作证还应当在作证前签署并宣读保证书。以在线方式出庭的证人远离法庭,更应当严格执行签署保证书并宣读的要求,以维护法庭权威。这是证人出庭作证中保全证人保证书的威慑力、权威性作用以及庭审完整性必不可少的一环。

3. 明确违法后果

如庭审中出现证人念提前准备好的证词,或发现证人可能受到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暗示、提示的情况,或者发生其他人员在远程场所干扰庭审、指挥证人、证人随意切断或离开视频画面、当事人诱导证人等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审判人员应当立即中止作证,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第28条的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视具体行为对证据的影响,将作证转为线下进行或取消证人作证资格。

在线作证是否可以非同步进行?

《在线诉讼规则》第14条第1款、第20条明确了在线庭审及证据交换的两种方式,即同步方式与非同步(异步)方式。以同步方式进行的诉讼活动除依托线上平台外,与线下庭审的基本要求与规则一致,而以非同步方式进行的诉讼活动则较大地颠覆了传统法庭的模式。

作为现在诉讼模式的一大创新,非同步审理模式极大地提升了庭审效率。但是在庭审效率提高的同时,非同步审理与强调口头辩论的直接言词原则以及司法亲历性存在较大的冲突,进一步使在线异步审理中的“审理”与《民事诉讼法》上的开庭审理概念有别。《在线诉讼规则》也严格限制了非同步审理的适用范围,并未将其作为庭审的常态,而是将非同步审理作为同步审理的辅助手段。

证人在线作证以适用在线同步审理为原则。原因是证人应当以口头表达的方式予以作证,并且以口头方式接受询问。证人证言的证明价值之一,正在于证言与其他实物证据不同,有着语言本身的丰富、具体、生动的特征,更容易通过它了解案件事实的经过和全貌,在出庭过程中,证人置身于法官和当事人的共同监督之下,就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向法庭作出陈述。通过当事人及法庭对证人的询问不断获取证言,从而接近案件事实。法官正是通过审查证人的陈述以及对询问的回答来判断证言的真实性。

另外,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大都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或特殊的关系,且一般都是通过该方当事人的动员或“做工作”才出庭作证的,在这种情况下证言仍然具备相应的价值,正是因为通过询问和质证能够不断地接近案件事实,使证言具备其应有的价值。因此,无论是线下作证还是在线作证,都不应当消解“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有之义。

以同步方式进行的庭审或证据交换中,完全可以保证证人在法官及当事人面前陈述,并且接受当事人与法官的询问,与线下作证几乎不存在区别,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对证人连续陈述的要求。

但是在以非同步方式进行的庭审或证据交换中,举证方式并非出庭作证,而是通过上传证人陈述的视频。这导致证人无法接受当事人及法官的询问,本质上是书面证言的“视听资料版本”,证明力大打折扣。

若通过先上传证人陈述视频、再由当事人或法官询问、再上传证人回答询问的视频的方式,将证人陈述、接受询问、回答询问这些步骤分成数个环节,既不符合连续陈述的要求,也显著增加了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可能性,彻底架空实质隔离规则。并且,录制视频可以提前进行准备,与立即回答询问的心理状态及语言表达完全不同,法官形成心证所依赖的对证人语言及情态证据的判断基础完全丧失。因此,证人在线作证应当以同步方式进行,即使全案采用异步审理,在证人出庭作证这一环节也应当以同步方式进行。

作者简介

王世轩,法学硕士,撰写的《〈民法典〉背景下融资融券担保的法律适用——以〈担保制度解释〉第70条为核心》获首届中国应用法学高峰论坛征文(暨2022年度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征文)三等奖;共同编写案例《苏某某、徐某诉上海晋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诉讼请求在识别“重复起诉”时的独立作用》在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中获评民事优秀案例;共同撰写的《在线作证的困境突破:法理·方法·规则——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6条第1款为中心》获2022年上海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优秀论文提名奖。

李欣彤,共同撰写的《在线作证的困境突破:法理·方法·规则——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6条第1款为中心》获2022年上海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优秀论文提名奖。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信息管理处

文字:王世轩、李欣彤

摄影:刘宁、刘晓丽

责任编辑丨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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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