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雳译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
屈文生 审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新加坡现行进出口管理法颁布于1996年,首次颁布于1995年。该法共四十五条,主要就进出口管理、登记和控制以及与之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该法规定,就本法的执行和权力转授而言,海关署长须根据部长的一般或特别指示,负责执行本法和根据本法订立的任何条例。署长可将本法或根据本法订立的任何条例授予他的全部或任何权力或委予他的职责,授予任何高级受权人员或任何受权人员。
根据该法,部长有权制定进出口登记、管理和控制条例等、酌情豁免遵守本法或根据本法所订条例的所有或任何条文。本法对许可证发放和取消、证书、牌照或许可证的取消等程序、署长建立或运行计算机服务、通知的送达等作出详细规定。
在依法检查过程中,受权人员有权要求出示牌照或许可证,货物涉及违法的,相应受权人员有权依法予以扣押、没收货物或货物包装等,并按照署长指示对没收货物进行处置。有关受权人员有权按照规定登上任何处于新加坡境内的船只、飞行器、车辆等运输工具搜查违禁物品,有权检查包装和货物,根据需要将包装和货物移送警署或检查站,有权对人员和行李进行搜查。为确保检查的实施,该法授予有关人员访问、检查、检验计算机或其他设备运行的权力、进入特定场所的权力以及逮捕和搜查的权力、
该法详细界定了妨碍公务、虚假说明、不实商品说明、未经授权更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等犯罪行为,一经定罪,依法处相应数额的罚金,单处或并处监禁刑。根据该法,署长可依法获取所需的任何有关货物资料,除该法规定特殊情况外,为实施该法或根据该法所订任何条例而出示的有关货物的详情、资料或文件不得向外公布或披露。如有违反,即属犯罪,并根据相应情节予以处罚。
另外,该法还对所涉犯罪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地区法院或裁判法院有权聆讯和裁定本法或根据本法所订任何条例所规定的所有罪行的起诉。部长可依法指示减免或退还全部或部分罚款,并依法归还部分或全部扣押或下令没收的货物或物品。经检察官授权,可由署长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员对本法规定的罪行进行起诉。法人团体、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涉及违法的,可据此予以起诉和处罚。对告发人的任何信息应予以严格保护。对核证无误的文件副本须接纳为证据。高级受权人员可依法酌情不予检控可私了的罪行并处相应罚金等。
本法就进出口管理、登记和控制以及与之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新加坡进出口管理法
第一部 导言
第二部 进出口管理和控制等
第三部 杂项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法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