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荣 屈文生|新加坡战略物资(控制)法

王春荣 译

上海政法学院教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员

屈文生 审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新加坡战略物资(控制)法最初颁布于2002年,后经2003年修订。该法令旨在管制战略物资的转让与经纪事项、战略物资技术的转让与经纪事项、可用于开发、生产、经营、储存或获取可造成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以及可运载此类武器的导弹的物资和技术的转让与经纪事项。

该法就相关术语作了释义。“物资”是指任何动产或个人财产,但不包括无形动产或资金;“军民两用物资”是指可同时用于非军事目的和军事目的或相关活动的物资;“军事物资”是指完全或主要为军事目的而设计或改装的物资,包括其任何部分或组件;“战略物资技术”是指开发、生产或使用任何物资所必需的信息(包括规范、蓝图、计划、手册、模型、图表、公式、表格和设计等文件中包含的信息),也包括软件,等等。

该法规定了战略物资及技术的转让与经纪。根据该法,任何人不得出口、转运或过境任何战略物资,不得出口任何记录、储存或载有任何战略物资技术的文件;或传输任何战略物资技术。任何人不能安排或协商购置或处置战略物资,如该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该合约会或可能会导致此类货品从一个外国转移至另一个外国。

该法规定了高级受权官员的职责。高级受权官员有权知悉在许可证授权下实施的任何行为,任何人无合理理由而拒绝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形式向高级受权官员提供与该行为相关规定的详情的,即属犯罪。另外,高级受权官员可寻求情报,可向任何人发出书目通知,要求该人在该通知所指明的合理期限内,向其提交该通知所指明的特定文件或特定种类的文件。

根据该法,治安官在必要时可发出书目搜查令,授权任何高级受权官员进入相关处所执行搜查任务,并可随身携带必要的人员和设备。但除女性官员外,任何人不得搜查任何女性。高级受权官员可在新加坡登上任何运输工具,翻查或搜查该运输工具的所有部分。若搜查出相关违法物品,高级受权官员可要求掌管运输工具的人在获授权前不得继续行驶或将该运输工具带至相关检查站。该法还规定了受权官员执行扣押时的职责及在必要时可使用武力进入任何处所或登上任何运输工具等事宜。

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该法推定在任何运输工具之内或之上发现的任何物资,在相反证明成立之前,在依据本法提起的任何诉讼中须推定为该物资是在船长、领航员、机长或掌管该运输工具的人知道的情况下在该运输工具之内或之上运输的。另外,对任何已被扣押物资,只需按受权官员或高级受权官员所决定的比例,开启、检查及测试被扣押物资的内容。

本法令旨在管制战略物资的转让与经纪事项、战略物资技术的转让与经纪事项、可用于开发、生产、经营、储存或获取可造成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以及可运载此类武器的导弹的物资和技术的转让与经纪事项。

新加坡战略物资(控制)法

第一部  导言

第二部  战略物资及战略物资技术的转让与经纪

第三部  信息与文件

第四部  执行

第五部  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六部 其他事项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法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