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顺利通过多轮面试被录取,却因乙肝遭婉拒!男子委屈求赔付精神抚慰金,能获支持吗?

一乙肝患者求职被录取后

告知公司自己患有乙肝,

几天后却得到了

该公司“你与岗位不太合适”的答复。

相关话题引发社会关注!

究竟怎么一回事?

一起来看看!

将乙肝作为体检指标

求职者向区人社局反映

公司被行政处罚

2022年6月,祝先生经过多轮面试后被a公司录取,岗位为工业质检员。他与a公司的人事约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并在原本工作的公司办完了离职手续。

在劳动合同签订前,祝先生如实告知a公司自己患有乙肝。该公司遂以购买员工保险为由,要求祝先生进行常规体检,并附带乙肝病毒检测。

一周后,祝先生将常规体检和乙肝检测结果发送给a公司的人事,不料,几天后却得到了该公司“你与岗位不太合适”的答复。祝先生对这一说法心存疑虑,怀疑对方拒绝自己的原因是自己检测报告中异于常人的乙肝表面抗原数值。

2022年7月,他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了这一情况。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松江区人社局接收线索后查明,a公司的质量检验员岗位不属于需要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岗位,该公司要求祝先生做乙肝检测的行为违反了该项规定,据此向a公司制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经区人社局批评教育,a公司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做出整改,再次通知祝先生入职,但出于种种顾虑,祝先生没有接受。

求职者申请赔付精神抚慰金

担心自己维权能力不足

获得区检察院支持

明明顺利通过了多轮面试,明明各项能力都符合岗位需求,却因乙肝而失去了工作的机会,这让祝先生感到受到了歧视。因此,2022年12月底,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赔付他精神抚慰金。

2023年2月,担心自己维权能力不足的祝先生向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为证实a公司的违法行为确实与该公司拒绝招录祝先生之间存在直接关系,承办检察官赴a公司开展调查,经询问,a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向检察官坦言,当时确实是因为祝先生的乙肝抗原指标较高,公司管理层才作出了不录用的决定。结合原被告言词证据及祝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体检报告、退工单、人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承办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a公司系因为申请人祝先生乙肝指标超标所以不予录用,构成就业歧视。

我国多部法律均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就业歧视伤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会使人产生受侮辱感,对劳动者的精神健康甚至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祝先生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要求于法有据。

2023年3月16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承办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在法官与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公司很快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祝先生赔偿了精神抚慰金及维权费用。

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自己所在的公司也有类似情况

有网友认为“乙肝不可怕,歧视无知才可怕”!

-   社长有话说   -

在我国,患上乙肝病症的人,大概有9000万左右,其中的2800万患者是慢性的乙肝病。

2010年,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三部委联合发布通知,明确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对乙肝患者的歧视仍然存在。

消除对乙肝群体的误解和歧视,保障乙肝群体求学、就业的平等权利,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任重而道远。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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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上海检察、新浪微博等

本期编辑:狄佳倩

上观号作者:申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