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向食用“熏拉丝”说不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一起非法经营熏拉丝(中华大蟾蜍)案件起诉过程中,涉案当事人主动参与恢复蟾蜍野生种群,通过参加生态修复工作,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提升守法意识。4月21日,市绿化市容局、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和区相关部门在金山区花开海上生态园联合组织野生动物放归野外活动,并在现场开展对违法当事人的教育和普法宣传活动。

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守护食品安全底线,绿化市容部门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禁食野生动物联合执法,持续保持对“熏拉丝”严管态势。虽然公开出售的情况基本绝迹,但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暗中交易。3月15日以来,本市11个相关部门根据国家部委要求组织开展“2023清风行动”,重点打击非法滥食“熏拉丝”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本市绿化市容部门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禁食野生动物联合执法,重点区域随机抽查、重点店铺定时复查、重点人群普法宣教,使从严监管非法食用野生动物成为新常态。

今年5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正式实施。新修法律大幅提升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经营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成本,同时新法还增加了对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管措施,确保革除滥食野味陋习不留盲区。根据新修订的法律,非法经营和滥食野生动物不仅将面临巨额罚款,情节严重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市绿化市容部门提醒广大市民、食品经营者,切勿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经营或者参与食用野生动物,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素材来源:市绿化市容局执法稽查处

视频素材来源:薄顺奇

上观号作者:绿色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