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样百出的婚丧喜庆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系列警示漫画

婚丧喜庆办酒席,宴请宾朋,是人之常情。但是有的领导干部却利用手中职权,从管理服务(业务往来)对象身上“薅羊毛”,借别人的“地儿”办自己的事儿,其实质是变相收受好处,是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重要表现,必须坚决杜绝。

一些领导干部办婚丧喜庆的名目越来越多,子女升学、参军,孙子满月等都要操办一番。有的甚至与组织耍起“花招”,采取“掩人耳目”异地办、“退居幕后”遥控办等方式,隐瞒不报,想方设法逃避监督,不但有损党员干部形象,更是严重违反了组织纪律,应当从严约束。

操办婚丧喜庆本是个人私事,但个别领导干部却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搞特权”、谋私利,动用公车、公款甚至直接安排下属帮忙,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要坚持露头就打、严肃查处,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在持续推进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新形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对纪律置若罔闻,甚至违规收受礼金,借机敛财,把本来合情合理的事变成人情面子的“比拼”、权力寻租的“盛宴”、滋生腐败的“温床”,必须保持高压态势,坚决刹住、严惩不贷。

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然而,一些党员干部却“喜事越办越阔、丧事越办越长”,有的慑于制度规定,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大办特办,“巧妙”化整为零,瞒天过海、心怀侥幸。殊不知,顶风违纪、视党纪为儿戏,终将受到纪律的严惩。

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一条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第六项规定:
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温馨提醒
风成于上,俗化于下。对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来说,婚丧喜庆不是简单的“私事”,其中展现出的生活作风和生活情趣,对社会风气的形成、对大众生活情趣的培养,具有上行下效的示范功能。广大党员干部要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强化自我约束,带头做到“喜事新办、丧事简办”,莫让喜事、“私事”成“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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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廉洁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