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记录办法 (2023 版)》发布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市市场管理总站结合实际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记录办法( 2021版) 》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记录办法 (2023 版) 》,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 (2021) 10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相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依托上海市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评标中发生的书面警示情形、禁止评标情形、清出情形(详见附件)分别给予书面警示和行政处罚,其中涉及行政处罚的禁止评标情形和清出情形由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抄报市招标投标办,完成核准手续后执行。按照"谁监管、谁记录、谁核销、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记录信息。评标行为记录工作纳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年度综合考评。

第三条

评标专家书面警示情形记录采用记分制,以年度为记分周期(从每年 1 月 1 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止),一个记分周期届满记分小于 30 分的,评标专家年度记分清零。

第四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评标专家记分大于等于30 分的,或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均大于等于20 分的,视为考核不合格,暂停 1 个月评标活动,经培训、考核通过后予以恢复。

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均大于等于30 分的,视为考核不合格,暂停 6 个月评标活动,经培训、考核通过后予以恢复。若为资深专家的,降为普通专家。

第五条

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记录将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 "评标专家服务专栏"及评标场所予以曝光,曝光期限详见附件。

第六条

标专家在同一评标项目,发生两种及以上记录行为的,同时记录,累积记分。

第七条

符合奖励积分情形的,由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经市招标投标办确认后予以奖励积分,奖励积分可抵消次年的评标行为记录的记分。奖励积分在普通专家升级、资深专家入选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技术委员会时,同等条件下可作为优先考虑因素之一。

第八条

评标专家可登录招投标平台查询本人记录情况,自记录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对评标行为记录书面警示情形有异议的,可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出,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将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第九条

市招标投标办对评标专家的书面警示、禁止评标、清出情形的处理情况,在招投标平台予以年度汇总公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投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记录办法 (2021 版)》 (沪建招(2021) 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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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市市场管理总站

编辑:何清扬

责任编辑:施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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