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开栏起,“办案心法”栏目致力于为您带来上海法院各条线优秀法官、法官助理的办案方案、经验和心得,他们的“心法”也荡起了回声,一个小问题,可以带来一场深入的思想交流。
今天起,我们推出“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他们分享办案理念、经验心得,期待你在这里依旧有所感、有所悟、有所获。
本期话题
#以调研促审判,以审判推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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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佳运,复旦大学法学学士、新加坡国立大学公司金融法专业硕士、上海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硕士、上海交通大学立法学专业博士,现任高院研究室调研四科科长、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她长期从事审判调研工作,主笔起草市级规范性文件20余个,多次获得市委、最高院领导批示肯定。参与执笔省部级课题30余项,公开发表论文40余篇,连续7次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中获奖。主审的案件多次获评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等。参与筹建上海司法智库,负责智库微信公众号运维。曾获评上海高院机关“十佳青年”、上海高院机关审判业务骨干、上海法院系统审判业务骨干、调研标兵、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三十年司法理论研究突出贡献奖银奖等。
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在法院各项工作中,调研工作是重要的基础工作,它源于审判、高于审判,又服务于审判。审判与调研密不可分,相辅相成。
1. 立足审判实践,挖掘调研素材
很多时候,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更困难,因为提出问题本身就需要研究。法院调研的起点就在于审判,审判为调研提供了源源不竭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要做的就是善于发现、总结、分析问题,以小见大,以点带面。
首先,从小处细微处捕捉问题。通常,一个好问题需要经过一个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的过程。平时要善做有心人,经常性地将审判实践中反映的各类零星、分散问题有效整合起来,有意识地进行梳理总结、类型分析,将同类问题汇聚起来就能形成良好的基础素材,再采用“拿脚找鞋”的方法,在第一时间敏感地发现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案件,注重深挖、反复研析,一面审理一面调研,以点及面,就能从中寻找、提炼出有价值的审理思路、审判理念和裁判规则,从而形成案例分析、学术论文、调研课题、统计分析等成果,进而反哺服务于同类案件的审判实践。
例如,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非强制清算中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关于清算组的组成、清算赔偿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范围大小以及承担方式、分配比例等问题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歧和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就可以从不同角度、层面开展深度研究。
其次,从新处空白处探究问题。创新性是调研的重要指标,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规定空白问题,或是新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是开展调研的良好素材。平时要多读多学多听多想,通过多种途径密切关注了解最新的学术、立法动态,结合具体案件,开展相关调研,例如《民法典》实施中、《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相关问题研究。
再次,从全局工作中寻找问题。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服务工作大局也是法院的重要职责,所以我们也要立足审判,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法院工作全局开展调研。可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司法需求,开展司法应对研究,如在司法服务保障浦东引领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开展建设性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可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司法需求,开展司法理论研究,如在推动城市数字化转型、规范平台经济发展、破产案件审理等重点领域,加强理论研究,为公共决策提供参考。可围绕平安上海、法治上海建设中的司法需求,开展提升司法功能研究,如针对新型网络犯罪、诉源预防治理、虚假诉讼司法治理等问题,加强分析研究,提升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平安上海、法治上海建设中的能力水平。可围绕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开展司法前瞻研究,如在深化审判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改革、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等方面,开展实务研究,提出改革建议,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持续提升。
例如,在审理涉疫情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中,结合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综合考量涉案房屋性质、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企业经营的实际影响等,我着重对承包金减免、占用使用费确定、违约金和滞纳金适用等问题作出认定,并撰写相关案例分析,对同类涉疫情民事纠纷化解提供审理思路。在此基础上,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和审判实践,先后主笔起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着力强化疫情防控司法供给,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此外,聚焦涉疫情案件法律适用热点难点问题,结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连续三年组织征集并起草发布三批26个“上海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法院涉疫情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指导,这些切合实际的司法意见和案例的及时发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2.坚持问题导向,着眼实践需求
法院调研目的最终是服务于审判,服务于法院发展,因此,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撰写案例分析能提炼出裁判规则,促进法律适用统一;能从“小案”中发现“大价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撰写学术论文、调研课题能提出前瞻性、可行性的对策建议,指导审判实践,为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服务。
首先,善于剖析典型案例,提炼裁判规则。常言道,“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司法案例就像是一座“富矿”,需要我们深入挖掘剖析,认真总结案例积累的审判执行经验做法,提炼类案裁判规则,不断提升审判能力和水平。撰写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参考性案例,形成类案裁判规则的关键在于精准提炼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是简要归纳和提炼案件体现的最具有借鉴意义的裁判规则、理念或方法,需要概要、准确、精炼,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借鉴、参考价值,是具体化、微观化的法条,解决没有法条或者法条具体适用中遇到的问题。
具体来说,裁判要点原则上归纳为一个自然段,是整个指导性案例要点的概要表述,可以直接摘录裁判文书中具有指导意义的主要部分,也可以对其进行提炼和概括。例如,关于确定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范围的案例裁判要点,可以写作“抵押登记范围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在确定优先受偿权范围时,原则上应以抵押登记的范围为准;当存在登记机关登记规则限制,致使当事人无法在抵押登记薄上完整公示担保范围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据以登记的抵押合同约定来确定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
其次,善于从具象到抽象的总结提炼,发挥小“案”“大”价值。“小案件”中也有“大道理”,要能够由此及彼,以点及面,从“微观”中管窥到“宏观”,从“微末”中发现普遍性问题,更好发挥出典型“小”案的“大”价值。
尤其是撰写服务大局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类的典型案例,要能够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通过案例让人民群众知道在这些涉民生案件中法院的司法理念是什么,裁判标准是什么,司法导向是什么,从平凡的小案中,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关怀。
例如,在某银行支行诉某医疗技术发展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了银行要求支付逾期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就很好地体现出司法裁判在促使民营企业加快恢复经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再次,善于运用多种调研方法,提升调研质量。撰写学术论文、调研课题、司法统计分析过程中,既要进行逻辑演绎推理的思辨研究,更要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实证研究,灵活运用问卷调研、统计分析、访谈座谈等多种调研方式,综合采用经济学、统计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多种学科知识,开展研究,以确保论证过程的客观深入、全面完整。
一般而言,文章论证要有核心观点(解决“是什么”)、理论支点(解决“为什么”)和论证思路(解决“怎么样”)。核心观点可以是原创观点,也可以在已有的各种观点中,选择和赞同某一种观点,或从中提炼出某些共同的个性特征,将之归纳整理,形成一种新的更具解释力和预见力的观点。文章提出的核心观点和对策建议要有前瞻性、针对性、可行性,可进行有效的成果转化。
例如,在审理某金融公司诉某贸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时,我发现一个普遍性问题,于是针对民营企业融资类商事交易行为中比较常见,但又属于非典型的回购担保协议,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契约自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撰写相关案例分析,为此类民营企业融资类商事交易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了裁判思路。同时,我结合审判实践和实地走访调研,主笔起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连续四年组织征集并起草发布四批40个“上海法院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聚焦民营企业家普遍关心的热点、痛点、难点问题,从小案、个案中体现上海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司法政策和裁判原则。
3.注重成果转化,扩大审判调研影响力
立足审判开展调研属于法律应用型的研究活动,是为了实实在在地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只重调研而不重对成果的转化运用,调研工作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因此,需要善于将调研成果转化为领导决策的依据,转化为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的依据,转化为推进司法改革、优化审判管理、服务法院科学发展的依据,努力实现调研成果价值的最大化。
首先,增强成果转化预判意识。从案例培育撰写、论文素材整理、课题申报立项等调研活动的源头开始,加强预判,有效筛选,为后续成果转化打下基础。例如,提前研判新阶段新任务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结合当年法院工作总体要求和工作要点,有重点地选择调研方向;或提前研判新法实施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结合当年的立法计划,有侧重地选择调研内容,提前谋划调研任务和预期成果。
其次,把握成果转化有效时机。可采取边调研边转化模式,对成果转化不设阶段限制、不设时间节点,注重灵活多样性,实行全程转化,只要时机成熟,条件允许,就积极推动成果转化,以免贻误了成果转化的最佳时机。例如,契合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实施、法院重点工作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点项目培育落实或新颁布法律法规施行,可以适时、及时转化调研成果,不断提升转化质量和效果。
再次,拓展成果转化思路格局。提倡多元转化、多层转化、多点转化,既可以将调研成果吸收到法院整体工作部署中,形成领导决策,又可以成为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司法政策文件的素材;既可以形成立法建议、司法建议、审判白皮书,推动法治完善,促进经济发展,规范社会管理,也可以以适当的形式结集出版,形成有分量的学术著作,充分展示上海法院的学术影响力。
例如,此前我在审理涉互联网纠纷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涉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撰写的《区块链驱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的路径探索》一文获得京e杯征文一等奖、第三届法治战略论坛征文一等奖,并推动了相关立法的完善。此外,还认真做好“中国(上海)司法智库”微信公众号运维工作,持续输出高品质审判调研成果,于我个人,这是成果转化的平台,同时,也借助这个平台,不断扩大上海法院审判调研影响力。
结语
离开了审判,法院调研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离开了调研,审判经验就无法升华提炼,审判能力就难以持续提升。可以说,审判与调研,就如同法官职业生涯的左膀右臂,须臾不能离弃。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高佳运
责任编辑丨孟文娟、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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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