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言《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

日前,市司法局、市房屋管理局就《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市政协征求意见建议。部分政协委员通过“政协直通车”等履职平台参与立法协商,提出建言。

委员们认为,为更好规范本市住房租赁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条例。

委员们赞同“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为应建立健全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实现安居宜居。

《条例(草案)》明确,上海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住房租赁平台),按照开放、协作、共享的原则,依托 “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平台,发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住房租赁行业监管和住房租赁市场监测作用。“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条例(草案)》对住房出租与承租行为进行了指引性规定,并明确了出租条件、禁止情形等。“倡导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租赁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的,可以通过住房租赁平台进行网上签约。”

如何按照职住平衡原则,统筹考虑人口、产业、土地和重点发展区域,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和布局,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增量,盘活存量,推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应租赁住房?《条例(草案)》中的相关内容引发委员高度关注,委员们认为,应持续健全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科学规划、规范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供应规模。

《条例(草案)》明确,以新增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一定比例租赁住房等方式有序推进租赁住房建设供应;企事业单位在符合相关条件前提下,可利用存量非居住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或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运营租赁住房等。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统筹规划和认定,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政府将各类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有序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等。在金融支持方面,鼓励商业银行为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提供期限匹配、利率适当、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委员们认为,应综合利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发展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比如,可参考部分省市对于涉保障性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提供一定比例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的做法。

《条例(草案)》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有期限租赁,不得转租、转借,租赁合同到期,相关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重新审核后可续租。委员们建议,增加“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因购房等原因不再具备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应在一定期限内主动向出租人提出租赁合同终止”相关条款等,“租赁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公平地提供给真正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新市民、青年人等”。

原创 政协头条

作者:政协头条记者 顾晓红

编辑:杨骁希、吴文彦

上观号作者:政协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