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改之|刑法学研究和教学的笃行者

于改之教授

人物简介

于改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自从教以来,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和《东方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数十篇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全文转载。编著出版《刑民分界论》《刑法与民法的对话》《刑法知识的更新与增长》《刑法与道德的视界交融》《恢复性司法——法理及其实践展开》等学术著作十余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和教研项目等十余项。

砥砺深耕研刑法

笃行致远践使命

于改之师承于新中国刑法学主要开拓者和奠基人马克昌先生。自从教以来,她始终秉持“行远自迩,笃行不怠”的学术研究态度,长期深耕于法域协调、刑民分界、刑法数据治理、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恢复性司法实践展开、贪腐犯罪立法完善等极具理论挑战性的研究领域,取得了多项具有标杆性、引领性的学术成果。

第一,建构刑民界分标准,首创社会相当性区分原理。作为国内最早系统研究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之界限的学者,于改之先后发表、出版了系列相关学术论文、专著,并被多次转载引用。2007年作品《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的分界》,以美国法处理藐视法庭行为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了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的差异。同年出版的《刑民分界论》,更是创造性地从法益保护、违法性根据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对比考察了刑法与民法的关系,将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作为刑民界分的判断标准,实现了评价内容的全面性、判断基准的合理性、学说应用的机能性、方法论的妥当性与刑法谦抑的合致性。同年发表的《我国当前刑事立法中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一文,她从社会相当性理论的立法论机能、解释论机能、违法性评价机能、责任判断机能及法定刑配置机能出发,将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理论作为犯罪化与否的实质基准,相关观点广受学界认可,形成知名学术标签。

在此基础上,针对刑民交错案件的程序问题,在反思“先刑后民”与“先民后刑”两种程序模式的基础上,在其2016年作品《刑民交错案件的类型判断与程序创新》中,认为应将“先刑后民”与“先民后刑”有机结合起来,并在“先刑后民”与“先民后刑”之前构建预审机制,以期更高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和民事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第二,重塑规范保护目的概念,再续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一方面,对于法域协调的方法论,于改之摆脱言必称德日的研究路径依赖,放弃从违法性视角化解法域冲突的偏狭方案,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塑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并以该理论再度续造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开拓了凝聚中国法治经验、彰显中国法治精神的法域协调之道。

在其2018年作品《法域冲突的排除:立场、规则与适用》中,她首倡以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续造法秩序统一性原理,通过专业规范的细致分析,解决了排除法域冲突的立场选择、规则构建及具体适用三大理论难题。在2021年作品《法域协调视角下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之重构》中,她从法秩序的阶层构造出发,重构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将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作为法律解释与法域协调的理论模型,并建构了规范保护目的在协调法域关系时的适用规则。

另一方面,对于刑民、刑行、刑宪协调的具体问题,于改之长期扎根本土司法实践,成绩斐然、硕果累累。其2016年作品《论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的判断》,通过协调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对行政法中相关限制警械、武器使用的规定进行教义学解构,明确了警察防卫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基准;2017年作品《自力实现债权行为的刑法教义学分析》及2020年作品《刑民法域协调视野下防卫限度之确定》,通过协调刑法与民法的关系,为自力实现债权行为的定性、民刑正当防卫限度的确定基准提供了更加契合实际、科学合理的方案;2018年作品《刑法解释中平等原则的适用》及《比例原则的刑法适用及其展开》,立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部的稳定统一,通过协调刑法与宪法的关系,为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贯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三,直面数字社会新挑战,创设刑法数据治理新模式。在2022年7月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从控制到利用:中国刑法数据治理的模式转换》一文中,于改之针对我国当前刑法数据治理模式的弊端,以“大刑法观”的视域研究数据的刑法治理问题,提出了刑法数据治理的新思路:创造性提出“数据控制模式/数据利用模式”的理论分析模型,为我国未来刑法数据治理的立法及司法工作指明了优化方向;建构“权利属性模式/权益属性模式”的理论分析模型,从倡导数据利用模式的立场出发,旗帜鲜明地主张数据的权益属性,破除了数据自由共享的理论枷锁;首倡数据法益二元论,打破了以往认为数据法益全都可以还原为个人法益的一元论主张,明确指出脱敏数据及一般数据中涉及的法益无法被直接还原为个人法益,承认数据法益既包括个人法益,也包括集体法益;系统性提出刑法数据治理的指导理念,应当遵循比例原则与平衡原则的要求,明确控制模式立法的适用限度以及利用模式立法的规模结构,坚持立法论与解释论并行,充分发挥刑法规范的体系效应,既要通过犯罪化的方式,保障刑法规范供给的充足性,又要积极探索违法阻却事由,避免罪刑规范供给过度。

2019年于改之在德国参加第三届中德刑事法研讨会

第四,内化德治法治关联,力促良法善治实现。对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国家重大研究需求,于改之发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基于法律与道德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功能互补关系,极富洞见地阐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条分缕析地设计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基本方式,有效促进了德治与法治的良性互动,以推动了良法善治的实现。该文创新性地指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应遵循的内在规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五,恪守研究主体意识,创新优化刑事和解制度。于改之较早关注恢复性司法理论,通过组织“恢复性司法理论国际研讨会”等学术活动,促成学界对恢复性司法理论展开深入探讨。2007年作品《多元化视角下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鞭辟入里地揭示了恢复性司法理论的哲学基础、社会基础、理念基础、制度基础及法学基础。在同年作品《恢复性司法理论及其引入与借鉴》中,她提出应当合理借鉴国外恢复性司法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将其用于发展、完善本土的刑事和解制度,形成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国特色理论与话语。该主张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获得了充分认可,直接促成刑事和解制度的改进、优化。

第六,精研贪腐犯罪新态势,力推反贪反腐制度创新。于改之持续研究贪腐的刑法治理问题,针对实践中极度困扰司法机关的反腐追逃追赃难题,直面内地与香港反腐败追逃追赃的现实困境,主持教育部重大委托课题“‘一国两制’下内地与香港反腐追逃追赃司法合作机制研究”的子课题,为司法实践建言献策,在追逃追赃的制度完善方面取得突破性、代表性成果。在其2020年作品《论我国反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中,她敏锐指出我国反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立法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应通过提升对外投资治理能力、净化海外市场秩序的方式遏制贪腐犯罪,并借鉴国际立法、执法经验,以预防与惩治并重的法治理念为引导,完善反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规定。

2018年于改之参加中日刑事法交流三十年学术研讨会

第七,助力刑法理论知识转型,谱写中日刑法交流新篇章。于改之曾于2008年—2010年担任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客员研究员,归国之后,她翻译、编著了《刑法与民法的对话》《当代刑法译丛》《刑法知识的更新与增长》等多部著作,为中国学者深入了解日本刑法学前沿理论知识提供了宝贵机会,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刑法理论的知识转型。她还为中日刑法学交流倾注了大量心血,是中日刑事法交流活动的有力倡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中日刑事法交流的两大盛会——“中日经济刑法研讨会”和“中日刑事法研讨会”,都离不开于改之的组织、推动和深度参与,多次邀请、促成日本知名学者来华讲学,为中日刑法学的交流共进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春风化雨育桃李

润物无声洒春晖

从教26年来,于改之深谙“传道、授业、解惑”之道,一直坚持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认真讲授《刑法学》《经济刑法》《比较刑法学》《刑法专题研究》等课程。对同学们来说,刑法学理论抽象晦涩,如何将这门课程讲得有趣易懂,对于授课教师是一项不小的挑战。凭借积淀深厚的学术研究历程和数十年的教学实践经验,于改之逐步探索出了合适的教学方法。她在讲授课程时不仅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还十分注重因材施教;授课内容设计合理,颇具趣味性,又不乏深广度。在她的课堂上,最不缺的便是争先恐后举手发言的同学们,盖因平等对话的课堂离不开批判思考与青蓝互动。教学相长、疑义相析,这是于改之独特的教师魅力所在,也因此曾多次获华东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各类奖教金等教学奖励。

2018年于改之在维也纳参加联合国反腐败会议

博学慎思、明辨笃行,不仅是于改之研学刑法的初心,更是培养学生的方向。于改之自被聘为研究生导师以来,一直秉持“大道行思,笃行致远”的教育理念,顺应国家教育现代化之需,以立德树人为己任。“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她培养的多名研究生获得“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山东省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多位研究生毕业后分别在山东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知名高等院校工作,并陆续获评副教授、教授等职称,有的已成为博士生导师。

于改之治学严谨、为人宽厚。作为一名学者,在科研中孜孜不倦、埋首书斋,为中国刑法学学科建设贡献了大量研究成果。作为一名老师,在教学上谆谆善诱、诲人不倦,为国家法治力量储备输送出色英才。作为一名法律人,于改之始终坚信,为全球化时代背景之中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提供真正的、崭新的法律思想和观念,乃是最重要的学术责任和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未来,于改之将在教学科研中继续进行刑法学研究,为新时代中国刑法学理论的知识转型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法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