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可|专注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

人才简介

杨大可,男,1983年2月出生,民革党员,现任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同济大学中德(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涵盖商法学、比较法学、民法基础理论、教育法治。论文《如何实现党组织与国企监督机制的耦合?——以“融入”和“内嵌”为关键》《司法视阈中公司利益的反思与重构》先后获得第十三届(2018年)、第十四届(2019年)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三等奖。主要著作《比较法背景下的中国上市公司监督机制选择》于2014年8月由柏林学术出版社正式出版,该书作为“柏林法学著作民商法专题第71卷”已被德意志国家图书馆录入国家图书目录并被全德各所高校的校图书馆和法学院图书馆收藏。2021年经遴选成为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成员。

教育与工作经历

先后于吉林大学、德国波恩大学、柏林洪堡大学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民商法方向)和法学博士(民商法方向)学位。自2014年起任教于同济大学法学院。

主要科研成果

已出版德文专著一部、独译著(《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第五及第六版)及合译著(《欧盟公司法》(上下册)、《德国资合公司法》(第六版))多部,在《清华法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财经法学》《北方法学》《中德法学论坛》《比较教育研究》《证券市场导报》《德国研究》《同济大学学报(社科版)》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部分论文获得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学术交流及兼职

多次参加同济大学法学院与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和康斯坦茨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中德经济法论坛。与多位德国公司法学界的著名学者保持着较密切的学术联系。学术兼职包括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公司法务研究会理事等。

研究专长

在近年来的科研工作中,对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特别是围绕监事会制度已开展全面深入研究并形成较扎实的研究体系。在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上海市社科规划课题一般项目等省部级项目和同济大学双一流建设项目等校级项目的支持下产出若干学术成果,在助力我国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方面做出理论贡献。

研究体系及核心观点

首先借助译著系统呈现德国监事会制度的特点和运行概况,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对监事会制度创始国——德国相关制度经验的系统引介的空白;随后通过专著全面梳理中国公司监督机制的特征和研究现状,在深入比较德国监事会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基础上,就中国公司监督机制的选择给出自己的答案——可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两种监督模式间自由选择并依特定程序进行转换。在完成上述基础工作后,杨大可又分别对监事会信息权制度的构建、风险管理体系概念如何在法律层面引入、监事独立性的甄别和保障以及董/监事会在合规审查中的合作方式等展开细致研究,旨在厘清监事会制度的应然价值、理想运作方式和高质高效履职的保障措施。尤其新近开展的有关党组织与国企监督机制融合路径的研究,将有助于夯实党组织参与国企治理的理论依据、呈现国企监事会由“回顾型”向“展望型”监督转换的具体方式并最终铺设党组织与监事会融合的具体路径。与党组织融合的监事会将对董事和高管形成有力制衡,从而有效遏制国企中愈演愈烈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并改善公司治理。

责任编辑:

汪  溥   金惠珠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法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