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线基线规则研究:成案实践与法理》
马得懿 著
上海远东出版社
21世纪被誉为海洋的世纪,海洋权利的获取、划分及共享引发的争端多于和睦,如此情境下,如何突围困境走向海洋命运共同体成了全球亟待思考的问题?
海洋权利的确定是一个融合地理学、国际法学、政治学乃至经济学于一体的复杂性综合问题。本书以有关海洋权利的经典成案实践为实证分析对象,拓展研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直线基线规则的理论与实践,阐释直线基线规则的历史演进与适用范围,探索海平面上升导致“消失的岛屿”情境下直线基线规则的适用情况及因应策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有关海洋权利中的特殊情况的内涵、法律基础、法律地位、发展规律及其对国际海洋法的影响。
2022年6月8日是第十四个“世界海洋日”和第十五个“全国海洋宣传日”,主题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于海洋的法律知识你了解多少呢?关于海洋权利问题你又知道多少呢?一起来了解下这些关于海洋的常识吧。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逐渐上升,许多岛屿正在慢慢消失。如果沿岸低潮线后退,以此为依据的正常基线应当随之后退吗?进而海洋权利的边界会后退吗?如果一个岛屿消失了,它会因此失去所有的海洋权利吗?跟随《直线基线规则研究:成案实践与法理》这本书,看看“消失的岛屿”背后会产生哪些问题!
“消失的岛屿”与海洋权利的变化
海洋权利边界可能发生改变
就海洋方面而言,“消失的岛屿”所带来的影响是基线将发生改变并且显著影响海洋权利的边界。这种改变建立在基线具有流动性(ambulatory)的基础上,即“变动的基线”理论。在这种情况下,随着海平面的上升,海域的界限将会发生改变。
首先,基线的确定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公约》第5条规定的“正常基线”,从该基线出发,进而确定该海洋地物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等海洋权利区域。根据《公约》第5条规定,“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它的确定同地理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当海平面上升时,沿岸低潮线将向内陆方向移动,基线也将随之内移,那么由这些基线起算测量的海洋区域外部界限也将向内陆方向移动。
其次,当海洋区域的外部界限发生改变,海洋权利的范围也将发生动态的改变,可能出现的后果是原本海域的重叠区域减少甚至消失,进而导致原本为一国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可能成为公海的一部分。最后,如果海平面的上升导致某些小岛或具有重要地理特征的海洋地物完全被淹没,那么它们原本可能拥有的海洋权利,或被用作沿海国绘制直线基线的基点,将会面临海洋权利丧失的风险。
由此,结合小岛屿国家的担忧来看,“消失的岛屿”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果沿岸低潮线后退,以此为依据的正常基线应当随之后退吗?进而海洋权利的边界会后退吗?如果一个岛屿变得不再适宜居住,它会因此失去《公约》第11予济区和大陆架吗?如果一个岛屿消失了,它会因此失去所有的海洋权利吗?
领海基线是否应随海平面上升而移动
海平面上升将具有“强烈的区域格局,一些地方的局部和区域海平面变化与全球平均值变化存在显著偏差”,在沿海地区以及低洼平原将格外明显。国际法协会于2008年及2012年分别成立了基线委员会和海平面上升委员会,两个委员会分别就小岛屿国家关心的海洋法问题、气候难民、被淹没国家法律地位等议题进行了讨论。
成立于2008年的基线委员会,旨在讨论海平面上升对现行基线制度可能产生的影响,即领海基线是否会随着海平面的上升而发生移动。基线委员会在2012年发布的第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正常基线是流动的,可以反映由于沉积、土地上升、海港系统建设、海岸保护和岛礁建设等行为引起的海岸变化;也可以向陆地一侧移动,以反映海水侵蚀和海平面上升引起的变化。在极端情形下,后者可能造成全部领土的丧失,进而造成基线以及以基线为测量基础而划定的海洋权利的全部丧失。
基线委员会尽管得出了上述结论,但对于极端情形下会发生的后果应如何处理,并未给出答案。因此,当前的基线规则无法为海平面上升的情形提供解决方案。基线委员会建议应成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以进一步考虑因海平面上升引起的领土丧失的相关问题,该委员会也将为更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这就是2012年成立的海平面上升委员会。2012年成立的海平面上升委员会的主要研究任务包括:海平面上升所带来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国家领土和人口减少,特别是针对小岛屿国家及低洼地势国家的对策;就海平面上升可能带来的部分或全部国家领土及海洋权利灭失等问题逐步提出建议,包括国家地位、民族及人权等问题。2016年8月,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第77届国际法协会会议上,海平面上升委员会发表了《国际法与海平面上升委员会临时报告》,报告就海平面上升对沿海国海洋权利的潜在影响考虑了几个初步法律问题,同时决定对基线委员会有关《公约》第5条的解释进行进一步审议。
海洋权利是否应随海平面上升而缩减
海平面上升将带来的第二个法律挑战是,海洋权利是否应当随着海平面的上升而发生缩减。对于小岛屿国家而言,海洋权利的缩减对其影响是最为明显的,如果小岛屿国家想要对其海洋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保留或保护,最有可能受到冲击的原则是“陆地统治海洋”(land dominates the sea)。
“陆地统治海洋”原则是指一个国家陆地领土的存在是其享有海洋权利的前提,它是通过国际司法判决以及习惯国际法不断得到确认和发展的。在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指出:“陆地统治海洋原则适用于毗连区、大陆架,一国可就其陆地部分的领土向海洋部分行使权利。”在2001年的卡塔尔诉巴林案中也提到“陆地统治海洋”原则,即“海洋权利源自沿海国对陆地的主权”。由此可以推断,在“陆地统治海洋”原则下,如果某一岛屿因海平面上升而被彻底淹没,那么其相应的海洋权利也会因此丧失,因为它失去了海洋权利产生的权源。但这绝不是小岛屿国家所希望的。
孟加拉国与印度之间曾就位于孟加拉湾的小岛屿新穆尔岛有过30余年的主权争议,但在2010年该小岛因上升的海平面而被淹没,两国之间的争议就这样突如其然地结束了。从这个案例来看,海平面的上升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陆地区域的国家权益,在事实上形成了“海洋决定陆地”。因此,也有学者认为“陆地统治海洋”原则可以作为一般性原则,但在海平面上升这类特殊情形发生时,可以允许部分国家适用“海洋决定陆地”原则。海平面上升委员会也曾就“陆地统治海洋”原则进行过讨论。委员会部分成员指出这一原则并未在《公约》正文中出现,其本质是一种用于海洋划界的“实用的法官公理”(pragmatic judge-made axiom)的情况,而与海平面上升情形无关;也有委员会成员认为这一原则的范围现如今已扩大至一般海洋法领域,而不仅仅局限于国际法先例之中,即当一国被认为享有海洋权利时,其权利实质上是建立在“陆地统治海洋”原则之上的。
(本文摘自《直线基线规则研究:成案实践与法理》p91-p95,内容略有修改,具体请以原文为准。)
资料:上海远东出版社
编辑:周玉
上观号作者:书香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