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珊珊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法学博士,上海市法学会国家安全法律研究会理事
张宸玮
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
要目
一、价格管理相关法律规则
二、典型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合规与维权建议
2022年的春天对上海来说是一场挑战。众多小区连续封控加上部分市场停摆导致一些生活必需品价格不断上涨,甚至有些蔬菜变成了天价菜,成为了“奢侈品”。比如近日,一颗白菜竟然在长宁区高岛屋百货公司标价为77.9元。消费者一时无法分清价格违法与自然溢价的区别。本文针对疫情期间频发的价格违法问题开展分析,意图引导商家合规经营,也帮助市民识别身边的价格陷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价格管理相关法律规则
目前,我国有关价格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等。在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为了严厉打击价格违法现象,上海还颁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上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上海指导意见》)。
此外,疫情防控期间严重的哄抬物价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早在非典时期,最高院和最高检就联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打击疫情期间的哄抬物价行为。如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联合作出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违法犯罪意见》)中,特别再次明确了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的哄抬物价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下以案说法,解读疫情下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及风险防范的要点。
二、典型的价格违法行为
哄抬价格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张某在某外卖平台销售蔬菜,其中,红萝卜、白萝卜、西红柿、洋葱的进销差价率分别是369.5%、154.5%、133.3%、213.3%,而在2022年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相同品类的最高进销差价率分别为212%、90.9%、80.6%、133.3%。然而张某却并不能证明其成本发生明显变化。
根据《价格法》第14条第1款第3项,哄抬价格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上海指导意见》对于哄抬价格作出了细化解释,下列导致价格大幅提高的行为被认定为哄抬价格: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经营者可能利用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通过虚假涨价信息在市场上制造恐慌情绪,迫使消费者对于高价又必备的生活必需品只能接受;2.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3.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4.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某些经营者可能将商品存放至仓库,在售罄时仍不摆放商品,故意制造商品稀缺的场景;5.利用其他手段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可以看到监管部门关注的不是手段而是结果,即无论何种手段,只要最终导致价格“大幅”提高便存在构成哄抬价格的风险。何谓“大幅”?根据《上海指导意见》,超过以下进销差价率标准的,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认定为哄抬价格。进销差价率是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不包括经营者的必要流通费用)。1.假使商品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则采取时间上纵向对比的方式。如,a超市的青菜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在a超市内成交的青菜或同类商品(如白菜)最高进销差价率的,属于哄抬价格。2.确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如运费上涨),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3.对于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没有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缺少参照物的情况,则采取同类市场的横向对比方式。如a超市如果在3月19日前没有实际销售过青菜,则a超市青菜的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周边b超市青菜的进销差价率。4.经营者有2或3情形的,本交易场所销售利润率应不高于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的正常销售利润率。可以看到,执法人员对案例中的张某采用的是不同时期的纵向对比方法。
根据《处罚规定》第6条,对发现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最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责令改正,处罚款6275.25元。多收取的1255.05元退还消费者,若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
值得注意的是,情形严重的哄抬价格行为还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某经营单位以每盒5.125元(50只/盒)的价格购入一批普通民用口罩,在淘宝店铺销售,日常销售价格为每盒7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某经营单位决定提高该批口罩的售价牟利,遂于1月23日至29日连续涨价,从每盒21元一路涨至每盒198元。经查,该公司高价销售口罩的经营数额为17万余元。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认定某经营单位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通过单方面涨价的哄抬物价手段,牟取暴利,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判处负责人谢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这是最高检发布的第七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之一。
那么,哄抬价格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红线又在哪里呢?
(1)犯罪所处时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加大对哄抬物价这一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打击力度,稳定市场环境,两高两部在《违法犯罪意见》第二段第四条中,将哄抬物价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而在没有疫情的时候,哄抬物价行为只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
(2)哄抬物价对象。根据《违法犯罪意见》,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哄抬物价对象为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而对于不属于疫情防控急需的民生物品,哄抬价格的行为并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3)情节严重。在《违法犯罪意见》中,明文规定了哄抬价格需要有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于暴利的认定,司法部门一般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而认定。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结合非法经营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79条第8款,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在典型案例中,被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为16万元,符合上述标准。此外,最高检特别指出,对于以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层层加码,哄抬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根据囤积、倒卖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严惩。
未明码标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中发现,王某在曲阳菜市场的摊位销售未明码标价的黄瓜、芸豆、豇豆,而对其罚款5000元;某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摊位上标示鲫鱼为13元/斤,实际经营中以20元/斤销售,也对其罚款5000元。
根据《价格法》第13条第1款,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也就是说,明码标价不仅仅是要求经营者标注价格,其他要素如计价单位,是(元/包)还是(元/500克),是进口还是国产等要素都属于明码标价的范畴。如销售蒜苗等蔬菜时,仅仅标示价格没有表示实际计价单位(元/500克)就容易引发歧义,属于违反规定未明码标价。此外,根据《价格法》第13条第2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根据《处罚规定》第13条,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经营者,可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两案例中的经营者均因未明码标价,受到了顶额处罚。
价格欺诈
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上海某超市内专柜高价售卖的“基地特供韭菜”“基地特供荷兰豆”均不是在该基地种植。当事人设立的价目表上所标识的“基地特供+蔬菜品名”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上海高岛屋百货公司,在展开促销活动时,现场标价签标注的所谓“原价”均为虚构。
根据《价格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发改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中,对于价格欺诈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概括起来,一个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应满足三个条件。在主观上,经营者具有故意欺诈性,经营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对于欺诈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在行为上,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具有欺骗性;在结果上,无论交易是否成功,只要具有达成交易的可能性。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中罗列了13种价格欺诈的情形。总的来说,这13种价格欺诈的具体情形可以分为价格标示欺诈以及价格手段欺诈。价格标示欺诈的代表有利用“跳楼价”等欺骗性标价字眼吸引眼球;而价格手段欺诈的代表有虚构原价、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根据《处罚规定》第7条对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上述的两个案例中,两家经营者也分别受到了40万元和50万元的罚款。此外,还应注意,价格欺诈情节严重的还有构成诈骗罪的风险。
三、 合规与维权建议
疫情下经营者应当注意合理定价。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可以由于市场变化而合理上涨,但如果通过违法行为发“疫情财”则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情形严重的可能还涉及刑事责任。
在此期间,当消费者遇到价格违法情形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比如,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当场提出质疑;或者作好记录事后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咨询;或通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博账号“上海市场监管”等渠道予以反映。根据《价格法》,消费者监督并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其个人信息将会被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保密。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法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