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大众的基本日常消费方式许多已经从线下转为线上。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很难准确了解到商品的实际情况,广告宣传和商品实物不匹配,商品售后困难、个人隐私信息容易遭遇商家泄露或转卖等问题频出,使得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近两年蓬勃发展的直播购物时代背景下,销售渠道复杂,电商平台林立,商品出现问题时难以找到责任方,对消费者保护机制和网络购物监管体系提出了很大挑战。
针对日益复杂的网络消费环境,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以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维护网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保护网络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安全。
2019年1月1日,中国在世界首推的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立法《电子商务法》开始实施,为网络消费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安全,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支付服务者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强化电商经营平台的义务和责任。
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在有关主体法律责任、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进行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随后,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网络购物业态健康发展;其中特别对直播营销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今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外卖点餐和网络购物,特别是直播购物的热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签收、拆封退换货、销售食品资质、刷单等作出了司法解释。
例如,如果因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又例如,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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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我们借此呼吁电商平台更好地开发和运用技术手段完善治理体系,优化提升消费者的购物环境,从前置识别、风险防范、阻断违规三个环节对网络购物新业态下的复杂销售链路进行更好的治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我们也借此呼吁消费者学会使用电商平台的维权方式,学会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帮助,也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消保委特邀志愿者:胡光
胡光,上海市消保委特邀志愿者,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法学硕士。曾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及上海“东方大律师”等称号。
现任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社法委副主任,上海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上海中青年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