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沙龙
content
本期目录
一、理论探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必要性
二、实践探索——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结合点
三、未来展望——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延展度
本期召集人 谭尘
金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2021年3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覆盖100多家基层检察院,企业合规试点工作也进入了2.0阶段。2021年6月3日,高检院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第三方监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同年9月,高检院等九部委召开了中央层面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的实施细则。金山区检察院作为第一期试点单位,前期试点诸多经验做法也被上级规范性文件采纳。在第二期试点工作中,我们越来越意识到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本期的“75号咖啡·法律沙龙”围绕侦查阶段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探索与构建,探讨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如何主导涉案企业合规工作。
本期召集人 谭尘
金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董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办案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落实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宪法性原则的应有之义。以往有关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开展的主要工作多为证据引导和法律适用等,有关启动第三方机制开展企业合规的工作并未多见。但从提前介入机制的理论基础和运行机理出发,如果开启第三方机制引导企业合规能够增强案件办理的质效,提升监督侦查的效果,那么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商请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就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管委会启动成立的第三方组织提交的合规考察报告等材料不仅可以作为检察机关起诉与否的重要参考,也是作出是否批捕的重要参考材料,而批捕环节属于侦查阶段。照此理解,指导意见已经暗含了侦查阶段可以启动第三方机制对企业开展合规考察的规定,而这一工作显然是需要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互相配合、有效衔接才能顺利完成的。可以说,指导意见已经为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商请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提供了规范依据。
姜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在我看来,除了企业合规本身法律规范外,侦查阶段涉案企业合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还来源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案企业合规监管制度与企业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密切关联,本质上服务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属于涉案企业认罪认罚从宽的配套保障机制之一。工作方案强调“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要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建议、依法清理‘挂案’、依法适用不起诉结合起来”。刑事诉讼法第15条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予以明确。“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也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侦查阶段对企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自然也可以适用合规监管制度,启动企业合规监管,是涉案企业认罪认罚的一种表现,也是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从宽处理打好基础。
李本灿
山东大学刑事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有不同看法。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商请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合理性存在疑问,也有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的嫌疑,因此需要司法机关谨慎适用。原因在于,企业合规考察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企业刑事责任的替代,在国外,有学者将合规考察称作“类似惩罚”(similar sanction)。这种“类似惩罚”产生于企业刑事责任,因此具有准刑罚的性质。尽管有学者对于准刑罚的性质定位有不同的观点,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即合规考察具有一定程度的制裁性。既然是制裁,那么就应当建立在责任确证的基础之上,案件尚在侦查阶段时,是否有罪,罪行轻重,一罪还是数罪等等,这些问题都尚待查证,因此不应贸然对企业开展合规考察。
耿方方
金山区检察院检察官
李教授从域外视角对侦查阶段开展企业合规工作提出了不同意见。但企业合规作为改革试点,需要对传统观念和办案流程进行本土化改造,当然也要注重合法性合理性问题。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开展合规工作,一方面对于检公关系而言,是建立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上,提前介入的目的是为了检察机关更迅速有效的掌握案件事实,提早启动企业合规工作,提高涉企案件办案质效,并未干预或者限制公安机关正常的侦查权,也没有突破现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合规是作出不捕,不诉,提出轻缓量刑的激励机制,启动合规程序及第三方机制的条件是认罪认罚并自愿适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不会对企业造成损害,相反是一种保护的提前。有的地方比如湖北省黄石市检察机关已经探索把启动合规整改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也反映出实践的需求。
陈超然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从合法性看,既然指导意见第14条第1款规定合规考察报告可以作为审查逮捕依据,那么侦查阶段开展合规是不言自明的。但是从合理性看,不是任何案件都能在侦查的任何阶段开展合规。侦查阶段能否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既要区分合规的不同阶段,要对合规的社会调查与监督评估予以区分;也要区分侦查的不同阶段,以检察机关视角来看,可以分为捕前(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案和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阶段)、捕中、捕后。开展社会调查是合规监督评估的前置性程序,是对案件能否合规进行过滤筛选。启动侦查程序后,合规的社会调查就可以同步开展。而对于开展合规监督评估来说,有个前提就是涉案事实已经查明,这暗含在涉案企业认罪认罚这个要求之中。如果涉案事实尚未查明,那么就不能贸然启动合规监督评估程序。一般来说,立案初始,涉案事实很难马上查清,能够启动合规监督评估的案件是有限的,而到了提请逮捕之后,有时则在采取刑拘之后,涉案事实基本清楚,启动合规监督评估就有了条件。
本期召集人 谭尘
金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感谢各位专家的精彩分享。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侦查阶段开展企业合规工作有何必要性呢?
董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最长是一个半月。由于“案件比”的全国推行,以往通过“两退三延”“借时间”的情况被严格规范,不少检察机关在试点探索中就反映用审查起诉期限对企业开展合规考察时间明显不够。实践中,部分试点检察院通过对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决定取保候审的方式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以确保合规考察期,但12个月的时间仍然在不少案件中略显紧张。由于刑事诉讼法仅对侦查羁押期限有明确规定,但对于侦查期限没有严格限制,如果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就能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企业合规考察时间不够的问题将会得到极大的解决。
姜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侦查阶段对企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和开展合规监管在司法理念上一致,都体现了协商性司法理念,落实最高检提倡的“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而且也具有现实必要性,有利于对企业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一是有利于落实少捕慎押。在侦查阶段涉案企业在认罪认罚基础上愿意接受合规监管,表明企业负责人真心认罪悔罪,努力恢复犯罪造成的损害,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不适用逮捕措施,已经逮捕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二是有利于加快诉讼节奏节约司法资源。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的节奏相对于刑事诉讼来说比较慢,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到审判都是以月为单位计算时间,合规建设不可能在一个两个月之间见效,为了避免合规监管拖累刑事诉讼,尽早启动更有利于加快诉讼节奏。三是有利于涉案企业财产权益保障。企业涉案多为经济犯罪,必然涉及违法所得追缴和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涉案财物的强制措施是涉及企业财产权益和其他债权人群体关注的重点领域。目前,企业涉罪后财产强制措施只有查封、扣押和冻结,不利于维持企业经营,而法律上对涉案财物没有其他替代强制措施。侦查阶段启动企业合规监管,可以避免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又让企业经营活动处于监督之下,确保企业财物不会被不当使用或者流失,可以成为查封、扣押、冻结的替代措施。四是有利于开展侦查监督。涉案企业启动合规监管后,必然有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组织参与,有利于对侦查活动开展监督,避免企业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
陈超然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侦查阶段开展企业合规工作,也和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密切相关。捕诉一体要求审查逮捕阶段不是仅仅抓住一节事实、一个罪名就可以了,不是仅仅围绕有无羁押必要,而是要对全案进行审查、全面分析评判,要告知公安还应当补充侦查哪些内容,从而发挥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把关、过滤作用。因此,我们以前常说的“提前介入”现在来看并不准确,介入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应尽的职责。企业合规也是检察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必须考虑的重要事项,很有必要在一开始接触案件时就予以考虑。同时,企业合规不仅仅是检察机关一家作为,需要将企业合规的理念和标准不断向侦查前端传导。
耿方方
金山区检察院检察官
一方面是出于合规工作的规律。企业的合规建设往往需要一定周期,然而审查起诉阶段,由于办案时限的原因,合规的期限不足,导致合规治理效果大打折扣,如果可以在侦查阶段就启动合规工作,考察期限将大为增加,合规建设会更加扎实有效。另一方面是出于企业自身的需求。我们办理的企业合规案件中,涉案企业都非常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的合规工作,但普遍希望能够更早开展,因为在侦查阶段,一些企业担心将来的刑事处罚对企业的影响,减少投入,甚至经营停滞,给后续合规整改和经营发展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如果说企业犯罪后走合规的路径是最佳选择的话,在侦查机关就开展无论对企业还是对社会而言都是有利的。侦查阶段可以开展的合规事项包括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是否符合合规条件,企业合规意愿,强制措施对企业的影响,鼓励企业认罪认罚,尽早消除犯罪行为影响,修复法益等,对于条件具备的,可以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李本灿
山东大学刑事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从必要性上说,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企业合规,确有必要,但不是在侦查阶段启动考察程序,而是引导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地对企业治理机制的缺陷及其危害结果进行查证,引导企业提前考虑合规计划建设工作,为审查起诉阶段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做准备。换句话说,就是把企业本该在审查起诉阶段做的部分工作前移,为监管组织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合规监管争取更多时间。
本期召集人 谭尘
金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大家从不同的角度对现实必要性进行论述,我们也很受启发,在侦查阶段开展企业合规工作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李本灿
山东大学刑事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当然可以提前介入,但提前介入是为了后续检察工作顺利开展,而不是把检察工作提前到侦查阶段,这个程序不能颠倒。因此,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更应该围绕企业合规缺陷问题,引导侦查方向,只有找出问题,才能在未来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引导涉案企业为下一步的合规计划建设提前准备,以有效节约审查起诉阶段企业自身合规计划建设所需要的时间。需要指出的是,这个阶段的企业合规建设应当以自愿为基础,检察机关不可强制推行。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企业的犯罪证据基本固定,责任也基本确证,这就产生了运用合规考察处理案件的基础。在这个阶段,检察机关当然可以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商请第三方监管机构启动合规考察程序。
董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奉行“阶段论”的诉讼模式,即公检法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各管一段、分工负责。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企业合规工作,从启动第三方机制到最终作出是否逮捕、起诉等决定,都发挥着较强的主导作用。但如果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开展企业合规,则需要在侦查阶段更多的与侦查机关加强协作配合,更多地发挥合规引导和审查把关角色。例如,就涉案企业是否符合启动第三方机制的条件进行审查把关,与侦查机关一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指导他们准备相关材料,制定完备的合规计划,同时协调第三方组织与侦查机关、涉案企业作好配合与对接。对考察期满,合规评估达标的企业就是否对责任人员逮捕以及是否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做好预案,理顺相关的程序衔接。
姜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侦查阶段的合规监管程序中,检察机关也要发挥主导作用,而不能由侦查机关主导,总体来说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主导作用并无明显区别。其理由与侦查机关不能主导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基本一致。侦查机关的职责是尽可能全面彻底揭露犯罪,一旦侦查机关主导认罪认罚和企业合规,有可能导致削弱侦查力度,而且不利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可以在侦查阶段主导涉案企业合规监管。一是在侦查机关和涉案企业之间处于相对客观、中立的地位,兼顾合规建设和案件侦破的两方面的目标,更有利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开展侦查监督。二是更有利于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贯穿刑事诉讼程序始终,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也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传导到侦查阶段创造了条件。
陈超然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侦查阶段开展企业合规工作,需要关注监督制约问题。之所以现在指导意见推动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模式,就是要体现合规过程的客观、中立、专业。为什么不采取检察机关主导监督评估模式,就是在于对检察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担心。侦查环节本身就是一个较为封闭的过程,而且涉案事实仍在侦查过程中,此时开展合规的监督评估,既面临信息不完全、易变化的风险,又面临廉政风险,必须在探索侦查阶段合规工作同时,就要同步健全监督制约。比如指导意见第9条要求的巡回检查小组,就可以引入到侦查阶段合规工作中。
本期召集人 谭尘
金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刚刚各位专家在理论层面对侦查阶段开展企业合规工作进行研讨,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的企业合规工作与现有制度规范如何有机结合?比如“挂案”专项清理工作等,让我们来听听各位专家的观点。
李本灿
山东大学刑事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挂案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既然是挂案,肯定是现有的证据达不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既然达不到审查起诉条件,如果达到了法定期限,企业就依法享有不被起诉的权利,或者说,检察机关就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而且,这种不起诉决定不应当附加任何负担性条件。合规考察具有制裁性,不能以合规考察为前提清理挂案。当然,否定在挂案中直接开展合规监督考察不等于在挂案中不能做任何的合规工作。事实上,很多挂案只是难以达到刑事定罪的标准,但普遍性的现象是,涉案企业的行政不法是存在的,既然如此,检察机关当然可以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要求企业建立合规计划。同时,为了提升企业履行检察建议的自觉性,检察机关也可以向主管行政机构提出检察意见,使其加强对涉案企业的监管,督促其合规经营。
董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通过近段时间的试点探索,在侦查阶段有针对性的就涉案企业启动第三方机制开展合规是促进“挂案”清理工作的一条重要路径。金山区检察院通过试点探索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走出了企业合规与“挂案”清理相结合的创新之路。下一步,检察机关可以发挥诉讼监督的能动性,以“挂案”清理为侦查监督契机主动提前介入侦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通过企业合规清理“挂案”。同时,努力探索如何通过企业合规实现“挂案”的预防治理效能,就“挂案”去存量的同时有效减增量。另外,要分析“挂案”产生的多重原因,因地制宜、因案施策,探索出更多的“挂案”清理方式方法。
姜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我同意两位的观点。侦查阶段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与“挂案”清理的衔接主要是区分类型作处理,先要理清案件被“挂起来”的原因。比如违法违规立案,以刑事手段违法实现民事目的;犯罪嫌疑人在逃,导致案件久侦不诉;公安、检察机关对案件证据标准把握不一,对打击范围、案件定性存在重大认识分歧,导致久侦不诉等。对于违法违规立案和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情形,一般不宜启动企业合规工作,而是要先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启动追逃程序。对于办案机关证据标准、打击范围、刑事政策等认识原因导致久侦不决、久侦不诉,而涉案企业又有持续经营的可能性的,可以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比如“挂案”中涉嫌骗取贷款罪的案件比较多,多是由民营企业解决自身资金困难问题产生。刑法对入罪门槛采取情节犯和结果犯相结合的规范方式,在入罪条件把握上办案机关之间存在分歧。《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骗取贷款罪转变成单纯的结果犯,抬高了入罪门槛,此前一些“挂案”定罪更难。检察机关参与此类案件“挂案”清理时:一要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必要性调查,排除已无继续经营可能性的“僵尸企业”,选择持续经营或者有能力恢复正常经营企业开展合规监管;二要让银行业监督部门、审计部门参与到涉案企业合规监管中,直接加入第三方组织,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管理人员自律和监督制度建设提出意见;三要对合规建设通过评估的企业及时解除对人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为企业重新“轻装上阵”提供空间。
本期召集人 谭尘
金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将企业合规工作与依法清理“挂案”结合起来,也是高检院企业合规工作会议的要求,我们也在积极探索。在侦查阶段,企业合规工作与认罪认罚工作相结合,其结合路径如何设计?
耿方方
金山区检察院检察官
企业合规和认罪认罚是紧密关联的,从去年试点以来的各项规定看,适用企业合规的条件都要求企业和个人认罪认罚,并且最高检试点方案还要求将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因此,在当前试点中,我们要利用好两个制度的共通之处,做到相互促进。一方面,在侦查阶段,将企业合规要求的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与认罪认罚结合,作为犯罪社会危险性减少的考量,将企业合规要求的履行合规承诺与认罪认罚想结合,作为主观恶性减少,重新犯罪可能性降低的考量,在后期处理上予以从轻。另一方面,在当前企业合规尚未在立法上作出规定并作为法定从轻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方式作为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后从宽处理的依据。
陈超然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说到侦查阶段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的结合点,有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判断。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已经将认罪认罚作为可以认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针对刑事犯罪行为开展相应合规工作,既能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的降低,又能体现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结合其认罪认罚的情况,可以综合评价为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的降低,提请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可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在合规工作成效较为明显的情况下,可以给出量刑预估建议,实现移送起诉后快速审查、快速具结、快速结案。
李本灿
山东大学刑事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理解现在很多地方尝试在侦查阶段引入合规工作的做法,由于制度缺失,合规考察仅在公诉阶段完成,确实比较仓促。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当然可以尝试向侦查阶段“借时间”,可是,借时间也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将侦查阶段的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有机结合,就是一个可以选择的方式。众所周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制度集,不仅仅是审判阶段从轻量刑,还包括侦查阶段采取轻缓的强制措施。为了促进企业合规,就可以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尽量采取非羁押措施,这样就可以为涉案企业预留合规建设的可能。之所以这么说,主要是因为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的企业犯罪主体多是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如果对涉案的单位主管人员采取羁押措施,也就很难引导企业开展合规计划了。因此通过对这些关键人员采取轻缓的强制措施,可以让他们尽早着手企业合规工作,某种意义上也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合规程序节约了时间。
姜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首先,侦查阶段企业合规工作的前提是涉案企业认罪认罚。侦查阶段在揭露犯罪、维持企业合法经营、司法效率等多种价值目标中,揭露犯罪应当居于优先地位。只有涉案企业认罪认罚,全面彻底配合侦查机关,自觉主动接受调查,才能最大程度上排除合规监管可能对侦查活动带来的干扰。其次,涉案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的关键是落实刑事制裁的激励措施。侦查阶段落实刑事激励措施首先体现在“可不捕的不捕”,也就是认罪认罚的涉罪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其次体现在对企业财产“可以不采取封押冻措施的就不采取”。只要企业制定可靠的合规计划,自觉将后续经营活动置于第三方组织的监督之下,对合法、持续经营有确定期待,涉案企业后续可能承担的罚款、罚金、退赔违法所得有可靠财产担保的,就可以不采取对企业财产的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激励措施应当真正落实到企业,而不只是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有让企业能够得到存续,利益相关的企业职工和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董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辅相成。一方面,从指导意见的规定来看,启动第三方机制开展合规工作,本身就要以企业和直接责任人认罪认罚为前提。另一方面,企业合规也可以视为是企业认罪认罚的一种外在客观表现。从《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7条的规定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如何体现涉案企业认罚,真诚悔罪是一个重要的指标。所谓悔罪,除了肯认自己的罪行外,还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恨自责,表示今后对类似的行为不再发生的心态。简言之,悔罪要包含有面向未来改过自新的因素。而这恰恰与企业通过合规整改预防再犯的目的相契合。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涉案企业自愿建立合规制度,履行合规承诺也是其认罪认罚表现的应有之义。值得关注的是,目前企业合规并不是司法机关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而认罪认罚则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从宽处理的法定情形。在目前的企业合规试点探索中,合规只是附着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其认罪认罚彻底性、及时性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并以此作为能在多大程度上从宽的依据。未来,还是有必要在条件成熟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该项制度纳入规范层面,规定其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定从宽情节。
本期召集人 谭尘
金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感谢各位嘉宾的分享。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对侦查阶段开展企业合规工作进行研讨,包括我们金山区检察院在内的很多试点单位已经在侦查阶段开展企业合规工作探索,也出现了不同模式,请各位专家从未来规范化建设的角度给我们提些指导意见。
耿方方
金山区检察院检察官
侦查阶段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涉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之间的关系和职责问题,需要各家单位通过沟通协商提前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总的原则是既要发挥公安机关在企业合规上的积极性,又要突出检察机关对侦查程序的主导作用,同时兼具便利性。在具体规则上可以考虑的方案是:公安机关发现符合适用企业合规的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函——检察机关初步审查并回复公安机关,符合初审条件的向企业告知,由企业申请适用第三方机制——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工作组对涉案企业开展社会调查,经评估认可的联合启动第三方机制——由第三方组织将名单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工作。
董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鉴于目前仍然是试点探索期,多种模式可灵活运用,通过实践检验其优劣之处,然后再综合考虑、权衡取舍。就已有的几种模式而言,由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商请检察机关介入仅能视为一种发现启动第三方机制开展企业合规的方案。因为,企业合规与“挂案”清查、行刑衔接相结合,在启动第三方机制开展企业合规的问题上,公安机关可能主动性不强,案件办理具有滞后性和被动型,此时应由检察机关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突破口切入,积极发挥企业合规主导作用,主动就“挂案”清查、行刑衔接工作中发现的案件,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开启相关合规程序。此外,至于是由检察机关单独,还是与公安机关一道商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则可以根据两机关的协商自行选择,但其中涉及对涉案企业启动第三方机制前的调查核实工作,则宜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加以实施,检察机关可以参与指导,不宜在侦查阶段介入过深。
陈超然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侦查阶段很多举措落实的关键都在于如何促进公安与检察双方形成追诉中配合、监督中支持、制约中规范的良性互动关系。最近最高检、公安部会签《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设立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这也是侦查阶段开展企业合规工作一个重要载体。一方面要抓前端,加强合规社会调查。公检双方相互借力,开展企业实地走访、听取行政机关、工商联等意见基础上,全面审查涉罪企业合规必要性,确保具有合规基础条件和整改意愿的企业纳入企业合规程序。另一方面要抓后端,加强跟踪引导督促。指导意见关于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启动、运行有明确规定,侦查阶段企业合规工作需要参照执行。但是合规考察的客观中立性与侦查阶段办案的封闭性、合规对于案件情况的需求与侦查秘密原则可能会出现矛盾,这就需要公检办案机关有一个平台与第三方管委会、第三方组织进行对接,形成“引导—审查—反馈—规范”的良性循环,避免合规过程影响侦查活动,合规结果不符合刑事免责、减责的条件。
姜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侦查阶段涉案企业合规监管应当采取诉讼化模式。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侦查阶段涉案企业合规监管的检法工作模式只涉及程序启动前和评估考察后,合规监管程序本身应当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主导,第三方组织具体负责。目前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涉案企业合规机制的启动权在检察机关。没有必要增加新的启动权主体。理论界早就提出“侦查程序诉讼化”的意见,以强化侦查监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侦查阶段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等职权行使作了诉讼化改造的尝试。比如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要求拟不起诉、刑事申诉等案件一般要公开听证审查。今年又专门制定《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对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和侦查期限延长案件的听证程序做出具体规定。在羁押听证程序中,承办检察官主持听证,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参加并发表意见,形成了类似诉讼的三方结构。这些案件中的成熟机制可以借鉴移植到涉案企业合规监管制度中。在程序启动前后,应由检察机关主导,侦查机关和涉案企业参与,构成诉讼化的诉前程序,更有利于保障涉案企业合法权益,出现争议问题时便于采取听证等诉讼化的模式解决。在侦查阶段出现犯罪定性疑难、司法政策调整以及久侦不诉的情况后,侦查机关可以建议检察机关启动,涉案企业也可以提出意见。在合规建设过程中出现争议问题,比如侦查机关对合规计划提出异议、需要中止、延长合规考察期限、为侦查需要终止合规程序的,都可以召集多方参与的听证程序审查决定。
董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我再补充一点。就规范建设考虑的内容而言,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对涉案企业能够启动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制定统一标准,同时对侦查阶段合规考察的具体流程制定细则。例如,侦查阶段从启动到施行第三方机制开展企业合规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职能分工如何细化明确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企业合规达标的,公安机关一般是不能直接撤销案件的,还需要移送到检察机关作出相应的处理,这就需要两机关就案卷材料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作好沟通、衔接和协调。另外,有关侦查阶段开启第三方机制的方式宜规定为两种:一是公安机关经过前期调查和初步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邀请检察机关以提前介入的方式对企业开启第三方机制共同把关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由检察机关或与公安机关共同商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另外一种则是检察机关基于侦查监督职能主动介入侦查,如在“挂案”清查工作中自行发现的符合启动第三方机制的案件,在与公安机关协商后,启动相应的合规程序。简言之,依公安商请和依检察法律监督职权主动介入发现都可以成为侦查阶段启动第三方机制开启企业合规工作的重要方式。
本期召集人 谭尘
金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感谢各位嘉宾的真知灼见。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开展企业合规工作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新课题,也是我们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今天的研讨内容观点争鸣,精彩纷呈,我们也是深受启发,在接下来的试点工作中我们将在司法办案实践中小心求证,大胆探索,为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升级版贡献金山智慧。谢谢大家!
文稿整理:金山区检察院 孙宋龙
奉贤区检察院 曹瑞璇
上观号作者:上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