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监控设备拍摄下来的数据能否作为城管执法部门的取证?如果信息有误,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辩?今天(28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这是上海市首部社会治理领域的浦东新区法规,也是全国首部涉及“非现场执法”的专门性法规。
开展非现场执法,对于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强化城市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意义重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指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城市治理体系,提升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最新颁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指出,“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2022年年底前实现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说,从2021年1月起,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就对跨门经营、占道设摊和占道洗车三个事项试行了非现场执法。截止10月27日,共办理非现场执法案件10000余例,街面市容秩序持续向好,非现场执法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战经验,也为立法工作提供了实践基础。
“非现场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新型方式,应当具有明确的执法依据,保障和约束其规范进行。”阎锐说,制定本项法规,可以进一步保障和规范非现场执法活动的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推动提升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助推城市管理领域多元共治。
这部法规规定了非现场执法的适用范围、执法事项和工作原则等。非现场执法工作,主要针对城市管理领域多发易发、直观可见且依托信息化设备设施能够辨别、易于判断的违法行为。非现场执法事项清单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编制并公布。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应当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流程,坚持公平公正与高效便民相一致、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此前审议中,不少委员提出,对于通过非现场方式开展执法的,要特别注重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如信息采集、证据认定、视频询问、电子送达、在线缴款等,都亟需立法作出有效回应。
记者注意到,此次立法对非现场执法条件下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作了规定。要求政府部门充分保障当事人政策查询、陈述申辩、权利救济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要求城管执法部门设置指定处理窗口,并采取信息化等方式为当事人陈述、申辩提供便利。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通过短信告知或者语音电话等方式进行劝阻教育,责令及时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且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处罚。
按照《规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具备条件的社区公共区域,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
有委员提出,利用监控设备取证对执法部门的信息数据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处理好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为此,《规定》要求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制定信息数据保护规范,“依法规范采集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主体身份信息,并对采集的个人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规定》要求“建立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和信息数据查询制度,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第16条明确,对于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或者商业秘密,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否则,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奚帼华说,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规定》的要求,尽快出台涉及非现场执法中信息数据、个人隐私等数据方面的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好上述敏感信息,坚决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同时,依法依规明确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具体做法,强化在全过程中对当事人知情权、隐私权、陈述申辩权、救济权等各项权利的保护。
稿件来源:上观新闻
上观号作者:上海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