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起,《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施行。其中一条新规:“利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引起了很多市民的关注。
事件
近日,七宝镇的李先生反映,小区有些老业主有固定的租赁车位,新业主只有临时车位,而且这些“固定车位”都是后划的,并不是原始规划的车位。李先生认为这些“固定车位”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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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对于李先生的疑问,我们联系到了万科城市花园居委会书记 王一栋。
据王一栋介绍,为了解决停车难的问题,这个小区在2006年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新增了道路两边的车位用于停车。
新规实施后,居委会也第一时间咨询了房管部门,房管部门的答复意见是,10月1日前通过表决决定的车位使用方案按照原决定实施,10月1日以后严格按照新规实施,不能在规划之外再设立固定车位。
王一栋说,根据居民的需求,小区“三驾马车”将综合考虑固定车位和临时车位的数量平衡比,缓解小区停车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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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话说
本期嘉宾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吴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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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兰律师表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10月1日之前经过业主大会通过确认的固定车位,可以按照小区原先的规定继续实施的。至于车位是租给谁,租多长时间,属于单份合同的问题。
房屋买卖之后可以延续使用固定车位吗?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第五条 (停车位的转让):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也就是说,如果房子卖给下家,下家自然就是小区的业主,那么固定车位可以转让给下家。
相关法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第三条 (停车位的使用)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包括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利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
第四条 (停车位的分配)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停车位,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或者附赠一个。
第五条 (停车位的转让)
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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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家中污水管需要更换,无法动用维修基金,居民是否能垫付
2.小区很多租赁车位都是固定的,对新业主不公平
3.车辆在小区内被划,没有证据怎么办
上观号作者:今日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