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盗窃犯罪作为最常见的刑事案件之一,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上海检察机关坚持以民意和民生为出发点,找准宽严相济和群众需求的结合点,将关乎人民群众住宅安宁、人身财产安全的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多次盗窃等特殊类型盗窃作为打击重点,在严惩犯罪的同时,通过分析犯罪的特点,帮助广大市民提升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着力提升上海特大型城市的社会治安整体水平,扎实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每一起案件。
特殊类型盗窃案件呈现出4个特点
针对特殊人群
在城市中心地区利用上下班高峰期的人口密集流动作案。远郊地区针对独居老人的盗窃案件呈上升趋势,利用老年人生活习惯传统且防范意识相对淡薄实施犯罪。
作案手段日趋多样
利用新型工具及技术性手段实施盗窃,或利用网络等途径盗取资金或转移销赃,作案手法更为隐蔽。
反侦查意识较强
提前踩点,乔装打扮,有计划地躲避监控。到案后避重就轻,“零口供”较为普遍,给犯罪金额认定以及后续追赃挽损增添难度。
屡判屡犯情况普遍
犯罪嫌疑人多为“惯偷”“二进宫”甚至“多进宫”的不在少数,或偷窃成瘾或心存侥幸,“复犯率”明显高于其他类型犯罪。
上海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打击特殊类型
盗窃犯罪
从严打击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依法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同时,对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等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特殊类型盗窃,从严把握缓刑适用条件,彰显检察机关对特殊类型盗窃从严打击的立场与态度。
审前主导
筑牢指控犯罪的证据锁链
发挥捕诉一体化审查优势,注重捕前引导侦查取证、捕后跟踪监督,夯实证据基础。深化跨区域协作,将流窜跨省盗窃并案处理,同步打击上下游犯罪,加强追赃挽损力度,斩断“盗-销”全链条。
综合施治
助力破解城市治理难题
延伸工作触角,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提出配套性整改措施,以刚性检察监督助力城市综合治理。
防盗窃提示
1、独居老人家庭建议安装防盗门窗,平时注意保管现金、贵重物品等,有条件的可以安装报警器。
2、如举家外出,注意锁上门窗,并和左邻右舍打个招呼。
3、当发现门窗异常莫急于入室,因为此刻家中情况不明,如果贸然闯入会很危险,应该返身多找几个邻居来,并及时报警。
4、出行前注意将钱包、证件等放在贴身的里层衣物口袋,手机尽量不要放在外套口袋和外裤后袋等处。
5、在商场、车站等人流密集场所尽量把手包、挎包保持放在胸前和自己视线可及的地方。
6、如发现财物被盗窃,不论物品贵重与否、失窃金额大小,都应第一时间报警;如果不幸遭遇入户盗窃,请保护好现场,便于后续侦查取证、指控犯罪。
上海检察机关将继续以人民群众对社会平安的需求为己任,始终抓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加强对全市盗窃类疑难复杂犯罪案件的调研指导,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为建设平安上海、和谐上海贡献检察力量。
典型案例
敖某、秦某等人
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敖某伙同宋某某等人撬锁进入本市闵行区七莘路、静安区大宁路、海南省三亚市的多处小区居民住户,共计窃取现金人民币2000元,黄金手镯、项链等物品价值27000余元,后销赃给本市秦某。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供认,静安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案发小区监控录像进行人像比对,结合现场勘验提取脚印进行比对,排除嫌疑人未到过案发现场的不实辩解。补充调取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秦某主观明知收购的金银饰品系赃物。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敖某、宋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零口供”入户盗窃案件,作案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直接证据少。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在捕中、捕后全程跟进督促证据收集。同步打击上下游犯罪,斩断“盗-销”利益链条。加强跨省司法协作,通过异地侦查取证和证据移送,将多节盗窃事实一并处理,为流窜入户盗窃类型案件的办理提供有益借鉴。
耿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5日8时许,被告人耿某某至本市松江区中心医院门诊部4楼入院服务中心处,趁被害人姜某某(70岁)不备,持刀划破姜某某手中塑料袋,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松江区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补充调取医院监控视频夯实证据。依法认定本案特殊的作案地点、作案对象均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积极开展教育转化工作,从耿某某盗窃老年人治病救命钱款的角度入手,激发内心愧疚感,敦促其认罪认罚。最终,耿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检察机关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并获法院采纳。判决后,耿某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医院针对老年人实施的盗窃案件。老人看病钱是“救命钱”,在医院持凶器扒窃老年人的行为相较于一般的盗窃行为更为恶劣、社会危害更大,为法律所不容。检察机关面对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耿某某,找准教育转化的着力点,促使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了被害人财产权益。疫情当前,检察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惩治在医院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犯罪,助力“平安医院”建设。
华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华某在本市轨交六号线源深体育中心站开往世纪大道方向的列车车厢内,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窃得其双肩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0元,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于次日抓获华某,从其身上查获赃款18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华某归案后对于扒窃事实拒不供述。上海铁检院结合犯罪嫌疑人案发前在民生路站至世纪大道站来回乘车18次、案发时始终紧贴张某某的反常行为,以及被查获的人民币1800元与被害人从atm机内取款的人民币冠字号比对一致的相关证据,排除华某某未实施扒窃、查获现金是其所有的辩解,华某最终交代了扒窃事实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并获法院采纳。判决后,华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城市轨道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扒窃案件。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打破嫌疑人心理防线,促使其认罪服法,并自愿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作为特大型城市的主要出行方式,上海轨道公共交通日均客流量已超千万人次,检察机关始终从严从快打击轨道公共交通扒窃案件,努力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乔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间,被告人乔某通过网络搭识孙某并确定恋爱关系。交往过程中,乔某多次盗窃孙某的包袋、项链、手表等物品(价值人民币8.4万余元)予以转卖,并私自使用孙某手机以其名义申请小额贷款后转入乔某帐户,共计人民币6.3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闵行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制发《继续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追回涉案财物并委托进行真伪鉴定及价格认定;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调取孙某和乔某的谈话录音,复核回收奢侈品店铺工作人员证言,逐一击破乔某关于二人系情侣关系存在财产混同、孙某同意转卖等辩解,准确认定乔某盗窃行为性质。在审查起诉阶段阐明量刑依据,适当开示相应证据,最终乔某转变态度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量刑建议并获法院采纳。判决后,乔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熟人关系”作案的盗窃案件。随着信息时代发展,通过网络聊天软件交友屡见不鲜,但网络的虚拟性、双方身份的不真实性,往往也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本案中检察机关查明多节犯罪事实,积极追赃挽损,准确认定盗窃犯罪数额,有力实现“人不漏罪、罪不漏赃”。
彭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彭某某先后七次在夜间进入金山区某婴幼儿水育馆,在馆内洗澡、睡觉,并四次实施盗窃,共计窃得现金人民币23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金山区检察院针对彭某某供述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的次数不稳定,盗窃财物金额模糊的问题,制发《继续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调取案发时间段馆内监控录像,准确认定彭某某进入店内和实施盗窃的次数以及金额。金山区检察院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并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同时,检察机关实地走访案发水育馆,帮助排查安全管理问题,提出加强防盗安全保障和婴幼儿项目卫生管理的建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实施“多次盗窃”案件。被告人虽盗窃数额不大,但其多次针对婴幼儿活动机构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检察机关当严则严,引导被告人真诚悔过,切实提升“多次盗窃”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质效。积极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帮助案发单位查找原因,提出堵漏建制的建议,消除安全隐患,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效。
策划: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上观号作者:上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