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的力量 | 关涉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的方方面面: “独角兽法学精品·人工智能”第四辑出版

近日,“独角兽法学精品·人工智能”第四辑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从2018年第一辑丛书出版至今,学界对于人工智能与相关法律的研究进入更深层次与更广维度,已拓展到具体制度、基本理论乃至法哲学、伦理学以及哲学等层面的探讨。从学界最初对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是否存在“泡沫”的争议,到如今“赛博朋克”的社会憧憬、人工智能的智能裁判、无人驾驶汽车的现实侵权、智能合约的广泛应用,人工智能可谓已嵌入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正逐步从底部改变社会治理与运转的基本方式。

本辑丛书精选了三部著作,分别是瑞恩·艾伯特撰写的《理性机器人:人工智能未来法治图景》(张金平、周睿隽译)、塞巴斯蒂安·洛塞等人主编的《数据交易:法律·政策·工具》(曹博译)和弥永真生、宍户常寿所编的《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3》(郭美蓉、李鲜花、郑超等译)。

三本著作可以说关涉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的方方面面。但其中一个共性的理论基础问题是,无论讨论数据还是人工智能,都必须置入网络空间或者数字社会,而网络空间或数字社会从生成至今均由工程和科学技术建构。可以说,在关涉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法律领域,法律与工程及科学技术在此空间维度天然地结合在一起——法律工程学从此得以产生。此处的法律工程,并非传统意义上从工程学的视角来思考法律,把法律作为一个系统工程予以考虑。而是在当下的数字社会中,研究法律必然要借助工程与科学技术,大数据、算法、智能合约、区块链乃至整个赛博空间本身,都是工程技术与科学原理运用的结果。厘清其中所涉及的任何法律问题,亦都离不开工程与科学技术的配合。反之亦是如此,对数字社会或赛博空间任何方面的技术(含算法等)管制与治理,也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

互联网络的出现,催生了数字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在法律领域之所以需要法律工程学,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其地位和作用会愈发重要,恰恰是因为数字社会存在的本身便是建立在技术之上,即计算机、数学、物理、材料以及机械工程等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数字社会中的法律,从实体法上的权利客体、交易模式乃至程序法上的裁判形式及救济手段等方面,均已经并将进一步发生重大变化。其本质上,均是基于与工程等跨学科技术相互支撑作用而引起的变化。数字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只有借助技术支撑的网络思维模式,才能在新的技术背景下予以更好理解。

《理性机器人:人工智能未来法治图景》

[英]瑞恩·艾伯特 著

张金平 周睿隽 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如《理性机器人:人工智能未来法治图景》一书提出,算法歧视的问题在2016年进入公众视野,美国刑事裁判算法“矫正罪犯替代惩罚画像管理”(compas)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风险评估,协助法官作出保释裁定。但该算法常常将不是重犯的黑人犯罪嫌疑人标示为高危险,而将是重犯的白人犯罪嫌疑人标为低危险。可以说,歧视在人工智能和人类决策中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别在于算法歧视是人工智能基于歧视性训练数据而习得的。如果人类法官过去长期对被告人作出歧视性裁判,那么未来人工智能也会这么做。人类已进入数字社会,数字社会的治理已经逐步被代码与算法渗透,任何个体均有可能被数据化,法治呈现出被技术统治替代的隐忧——“代码即法律”。人们已经生活于且越来越深陷于二维社会形态之中,即数字社会与传统的线下社会。在数字社会中,人们对于新科技掌控社会发展的担忧越来越多,“大数据杀熟”等负面行为已经屡见不鲜,依靠“对抗生成网络”等深度学习技术模型的算法已经实现接近无痕的“换脸”技术并引发社会整体层面焦虑。在数字空间中当下的关键问题或在于,法律与工程技术应该如何结合才能更为有效地规制其中的新兴法律问题,在此意义上将法学与工程、科学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工程法学便为现实所需。

《数据交易:法律·政策·工具》

[德]塞巴斯蒂安·洛塞 等编

曹博 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依据《数据交易:法律·政策·工具》一书中的相关观点,代码的架构体系相较法律规范更为完善,通过代码在网络中赋权,并不需要法律拟制的共识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鉴于代码的强大优势,实务界试图将法律编程,以使计算机直接运行法律。但是,不懂自然语言、不懂价值判断的代码,如何按照法律的要求生成立法者需要的结果?新科技生态的发展过程中,又如何体现法律的独特价值?上述问题,也需要在法学与工程学的交叉研究中寻找答案,以适应数字时代的快速变化。任何工程都是复杂的综合实践过程,具有巨大的包容性和与时俱进的创新性。工程思维是造物导向的思维,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具有综合性,往往是知识价值与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环境价值、人文价值的融合。法学与工程学显然不属于同一学科维度,但工程问题求解意味着从给定的初始条件和约束条件下,给出能够从初始状态经过系列中间状态而达到目标状态的操作程序,法律工程存在的意义即为法律规范借助技术的设定与执行,以解决网络空间中存在的法律实践问题。

《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3》

[日]弥永真生 [日]宍户常寿 编

郭美蓉 李鲜花 郑超 等 译

郑超 郭美蓉 校

上海人民出版社

根据《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3》的论证,事实上工程与法律早已在实践中结合。在互联网发展起步之时,数字版权管理系统(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system, drms)就已实现运用附加代码与程序完成数字作品的加密,通过工程方法限制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从构成要件与运行机理深入分析,法律知识与流程具有工程学意义上的线性链特征,使得法律应用得以通过大数据收集海量案例,提炼析取出具体表达规则,结合场景自动计算形成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结论,实现分类分层分级的快速裁判应用。

本辑引介的图书,在不同维度上论证了法律自身不但有追求公平正义的永恒价值取向,而且更有实现该价值取向的多元且复杂的具体制度设计。在当代中国科技创新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的需求基础上,借鉴域外的相关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数字化领先发展的现实,把法律思维与工程思维相结合,把法律规范与工程技术相结合,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具体制度设计、法律实践应用以及法律价值目标的统一。

* 上文选摘自丛书主编序,有删改

丛书主编

彭诚信,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人工智能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凯原法学院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科带头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首席专家。专著《现代权利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主编《民法典与日常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入选“2020年中国好书”。研究方向为民法原理、物权法、数据与人工智能等领域。

延伸阅读

“独角兽·人工智能”(第一辑)

《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

《谁为机器人的行为负责?》

《机器人是人吗?》

“独角兽·人工智能”(第二辑)

《审判机器人》

《批判区块链》

《机器人的话语权》

“独角兽·人工智能”(第三辑)

《驯服算法:数字歧视与算法规制》

《数据的边界:隐私与个人数据保护》

《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2》

转自【上海人民出版社】

上观号作者:世纪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