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9月1日起施行 上海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未取消

从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契税法》维持了暂行条例规定的3%~5%税率,并未上调,只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对适用税率的确定程序进行了调整。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此次《契税法》正式实施,本市的适用税率并没有发生变化。《契税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了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与原先适用的税率是保持一致的。

有传闻《契税法》实施后,上海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会取消,甚至有楼盘将此作为销售话术。记者经过证实,系谣言。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其中,《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里包括了财税(2016)23号文第一条、第三条关于契税的政策。

“这也就意味着《契税法》实施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依然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区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和社会保险费科(简称:财行社保科)科长张琳琳解释说:“具体来说,在本市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契税法》同时明确,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执行优惠政策,免征契税。此外,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9月1日起,免征契税的情形还包括,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契税法》9月1日起施行 上海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未取消的,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外国银行分行按照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上观号作者:上海奉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