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偷偷买的手机,拆封了还能退吗?

未成年人未经家长同意

私自进行大额消费

到底有效吗?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4日,消费者刘先生致电金山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经了解,刘先生读初中的儿子在前几天拿着自己存下的零花钱私自到手机店购买了小米手机一台,还买了官方碎屏保,价值2599元。拿回家时被刘先生发现,刘先生去手机店要求退货遭到拒绝,多次与店方交涉无果,遂向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刘先生的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其核实。

根据刘先生提供的付款凭证、商品照片、与商家沟通情况,确认双方存在矛盾纠纷。据刘先生称,购买该手机的是一名年仅14岁的未成年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也未经家长同意。遂带着手机找到该店要求退货退款,但商家表示该未成年人身材高大,完全看不出是14岁的未成年人,故认为其出售手机没有违法,且手机已经拆封,所以不同意退货。

对此,刘先生表示无法接受,认为商家将手机出售给未成年人,理应全额退货退款。

了解情况后,消保委工作人员与商家取得联系。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商家做了认真细致的法律宣传与解读,最终,商家意识到将手机卖给未成年人的行为不妥。在工作人员的多次协调下,商家收回手机,扣除折旧费后一次性退还消费者人民币2399元,双方达成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案例评析

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下才合法有效,否则无效。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购买贵重商品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

据此,由于此案中消费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商家理应退还消费者的购机款。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保委提醒,一方面,家长要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沟通,帮助、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家长们要教育孩子正确使用零花钱,防止因炫富攀比等因素擅自大额消费,以便更好地维护孩子的权益。

另一方面,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当未成年人独自购买手机等贵重物品时,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特别是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来源:金山区消保委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