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指出,要精准规范用好问责利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贯穿问责工作的全过程,规范精准实施问责,问责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进一步增强。据国家统计局全面从严治党民意调查显示,93.4%的群众认为2020年对失职失责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问责有力度,比2019年提高1.6个百分点。
启动问责调查的条件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启动问责调查的条件是“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指的是发现有第七条所列的十一种情形发生,这是前提条件。“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指的是有进行问责调查的必要性。原则上凡是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发生,都要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进行问责调查。实践中,发现问责情形的渠道是多元的,除了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在履职中主动发现之外,还包括上级和本级党组织在巡视巡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督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党员、群众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投诉、检举和控告中发现的问题;社会舆论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等等。
启动问责调查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启动问责调查的审批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是,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特殊程序是,纪委、党的工作机关这两类主体,如果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根据问责工作特点,在问责工作中加强党的领导。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地位关键、职责重要,对其启动问责调查影响较大,需要党委审核把关、加强领导。
启动问责调查往往是以事启动,如事故、事件发生时问责对象不明确,此时便应以事启动。针对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情形或问责线索由事查起,在调查中逐步明确应问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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