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破损
专家释法
这一场景属于《民法典》中“风险转移”条款的应用。
本案中,管阿姨儿媳与杯子卖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管阿姨儿媳在签收该快递之前,物品尚未交付。因此,此时的毁损风险由卖家承担,管阿姨儿媳有权拒绝签收。
当然,这种情况下,卖家也并不一定是风险、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因为本案还有另一对法律关系,就是卖家和快递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卖家可以证明自己在将杯子交给快递公司寄送时是完好的,那么卖家可以向快递公司主张相应的违约或赔偿责任,具体能否主张、如何主张要看双方交寄时的核验情况及条款约定。
盛雷鸣 (上海市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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