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监管无纸化来了,海关提醒你上海口岸将这样开展~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物流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领域作业无纸化,规范和精简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申报要求,于近期先后发布了第91号、第107号和第119号公告,三项公告自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水运口岸的海关船舶通行将获得哪些便利?监管举措将发生哪些变化?快来听听上海海关的温馨提示吧~

01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作业无纸化的公告)

part 1:备案及相关手续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办理相关企业及运输工具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撤(注)销手续,以及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及公路车辆年审、验车手续的,可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提交备案登记表、备案变更表、年审报告书、验车记录表、临时进境验车申报表等纸质单证资料及相关随附单证。

海关以电子方式向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反馈办理结果,不再核发《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来往香港/澳门货运企业备案登记证》《来往香港/澳门车辆进出境签证簿》等纸质证簿。

海关提醒

船舶备案申请表单和资料都不再需要提交啦~

《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绿本)《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白本)不再核发了。

船舶备案信息更改可以在非备案地关区申请了。

part 2:进出境相关手续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办理进出境、境内续驶手续,以及物料添加/起卸/调拨、沿海空箱调运、兼营运输工具改营、运输工具结关等手续的,可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提交纸质单证资料及相关随附单证,无需交验纸质证簿。其中: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办理境内续驶手续的,海关以电子方式反馈相关手续办理结果,不再制发纸质关封。

(二)进出境运输工具须实施登临检查的,海关以电子方式向运输工具负责人发送运输工具登临检查通知。

海关提醒

原办理进出境手续的一套单证不用再提交了,相关信息均由船代企业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提交。

part 3:其他事宜

因海关监管需要,或者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应提供纸质单证资料。

海关提醒

请确保相关数据申报真实、准确,保留好数据申报来源,系统故障或海关需要情况下仍需提供相关纸质单证材料。

02

海关总署107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申报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告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申报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

海关提醒

原动态的名称进行了变更:

进港预报改名为抵港航行计划

进港确报更名为抵港预报

抵港报更名为抵港确报

离港预报更名为离港航行计划

离港确报不变

若船代发现申报通过的动态存在错误,可通过单一窗口平台航次取消模块申请删除航次所对应相关动态。

简化进出境船舶境内续驶申报

进出境船舶在办理进境申报手续时,应规范填报航次摘要、船上非旅客人员名单、船上非旅客人员物品清单数据项;境内续驶时相关情况如无变化,则无需填报。

海关提醒

办理境内续驶的船舶,请注意提前与上下港船代做好沟通,明确申报的港口代码,如宁波港来船统一填写港口代码为cnnbo,不要录为其他(cnngb(老宁波港代码)、cnblg(北仑)、cndax(大榭)、 cnmsg(梅山) ),境内续驶上下港申报的港口代码申报需绝对一致,否则将无法传输境内续驶数据。

调整境内沿海港口空箱调运申报

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境内沿海港口之间调运其周转空箱及租用空箱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只需向调出地海关申报沿海空箱调运申报单电子数据,无需再向调入地海关申报。

海关提醒

运输工具负责人在单一窗口平台空箱模块中向调出地海关申报沿海空箱调运申报单电子数据,申报内容主要包括船舶编号、航次、离港日期、装货港代码、卸货港代码及空箱数据,具备相关导入功能,空箱申报数据经调出地海关审核通过且对应船舶的出港航行计划通过后,空箱信息即发往调入地海关;若进行空箱调入申报,务必在办理空箱手续前提交进港申报。

推行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结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货物、物品装卸完毕或者旅客全部完成上下以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海关审核无误的,反馈运输工具结关电子通知,准予运输工具驶离。

进出境运输改营境内运输、进境后停驶等仅进境(港)的运输工具,在货物、物品卸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下船(机)以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运输工具结关电子申请;海关审核无误的,反馈运输工具结关电子通知,准予运输工具解除海关监管。

以租赁或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的运输工具,在运输工具完成报关放行手续以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运输工具结关电子申请;海关审核无误的,反馈运输工具结关电子通知,准予运输工具解除海关监管。

海关提醒

离港船舶电子结关在离港确报申报之前,仅进境船舶电子结关被在抵港确报之前,由船代企业向海关发起电子结关申请。结关完毕,船才可驶离或解除入境监管。

仅进境申报限于三类船舶(其他均为正常进出境):进出境运输改营境内运输、进境后停驶等仅进境(港)的运输工具及以租赁或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的运输工具。

发送电子结关申请的前提是进出单证均已放行(仅进境船舶为进港单证放行)、抵港报已通过、不存在待审核的物料申报等。

简化短途定期客运航线船舶申报

航程在4小时以内的进出境水路定期客运航线船舶,运输工具负责人无需向海关申报每航次的抵港航行计划、抵港预报动态、进境预申报单、离港航行计划,仅需向海关申报每航次的抵港确报、离港确报及进境(港)申报单、出境(港)申报单等电子数据,并在每日航班开航前申报进出境(港)当日航行计划、在每日最后一次出境(港)航次执行后提交结关申请电子数据。

海关提醒

上海水运口岸暂不涉及短途定期客运航线船舶。

03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9号(关于发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4的公告)

海关提醒

此公告内容主要为技术类报文,不涉及具体监管举措,供需参考。

2020年11月23日,上海海关口岸监管处、虹口海关、亿通公司联合召开船舶监管无纸化政策线上宣讲会,洋山海关、金山海关船舶监管部门参加,上海口岸56家船舶代理企业102名代表参与会议。

会上交流环节部分问题解答和提醒整理如下:

q

反结关申请不太明白,实际操作会发生在什么时候?

a

反结关申请发生在海关完成结关后,如船代需更改相关数据,比如下一港海关发现本港海关关封数据有误,则由船代向本港海关发起反结关申请,完成反结关后进行相应数据更改操作。

q

结关申请是否要装卸货完毕才能发送?

a

结关申请原则上相关登临完成,单证申报状态为放行,货物装卸完毕后发送,即船舶已处于可进境解除监管或离港的状态,在此情况下可申请结关,结关后相关数据不可更改。

q

兼营船舶内外贸转换该如何申报?

a

船舶监管类型将新增兼营性质,外转内申报在进港单证报中进行,内转外申报在出港航行计划中进行。

q

船供物资、物料申报是否审核完毕情况我们无法掌握,会不会影响船舶结关?

a

船供物料申报未审核完成的船舶将无法自动完成结关,我关将对船供服务企业开展培训,明确申报事宜,优化审核流程,不影响船舶正常结关。

q

离港船舶要修改目的港是先取消航次,再重新发送新目的港还是可以直接重新发送新目的港修改报文?

a

新的申报逻辑下,只要离港单证报还未发送,则可直接重新发送离港动态修改目的港,当然如果还有其他申报项要修改或其他不确定情况,也可以取消航次重新申报。

q

沿海空箱调运申报在无纸化后,码头港区该如何获知海关已放行并操作调箱?

a

现行情况下,码头无法获取空箱调运电子放行信息,故虹口海关将延续纸质箱单盖验讫章确认的形式提供给码头进行空箱调运。

q

征收吨税的三联单(吨税申请书,国籍证书,吨位证书)纸质版的是否依然需要提交?

a

本次船舶监管无纸化公告内容未提及船舶吨税征收操作,故船舶吨税征收需提交的纸质申请和证明材料仍照旧,但原先在办理船舶进出手续时需提供核验的吨税执照复件可不必再提供,如不确定船舶是否持有有效吨照的可在申报时申请核验船舶电子吨税执照。

q

无纸化后还需要哪些纸面材料?

a

仍需提供的纸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入出境证书,船代企业及船舶备案审核更改涉及的关键证明材料,需要海关进行退单、删单操作的申请材料,涉及吨税免征等情况说明事项的材料,系统传输故障或其他海关监管需要的纸质材料等。

供稿:上海海关口岸监管处、虹口海关

上观号作者:上海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