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样】徐春兰:坚守法治情怀,献出“她守护”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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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样的力量

激励人心、催人奋进

榜样,就在我们身边

向上海司法行政系统的“榜样”致敬

徐春兰

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春兰,女,汉族,1976年出生,农工党员,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担任金山区政协委员、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理事、金山区律工委副主任、区妇联执委、区法理情女子会会长、区青创联副会长、山阳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会长等职务。

曾荣获2017-2018年度上海市“三八红旗手”、“2015年度金山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2016-2017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金山区实施妇女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先进个人”、农工党金山区委“2018年度优秀党员”等荣誉。

徐春兰,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农工党员。

担任金山区政协委员、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理事、金山区律工委副主任、区妇联执委、区法理情女子会会长、区青创联副会长、山阳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会长、区统战部议政谏言小组成员等职务。

01

坚守法律情怀,努力传播法治力量

自从做了律师,徐春兰在每一件案件中都始终坚守着职业道德和职业理想,努力用自己的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分忧解难,伸张正义。

律师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律师在法治宣传中的重要的地位,律师通过代理具体的案件,可以向公众详细的、准确地介绍法律知识,帮助其从法律角度认识自己面临的风险;有助于公众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公众树立法律信仰,掌握恰当的纠纷解决方案。各类社会公众受到了律师的法治宣传,也能真正做到学法、守法、用法、宣传法。

徐春兰带着这份责任感,加入了“反家暴讲师团”及“七五普法讲师团”,她定期走访结对街镇,为街镇议事堂的姐妹们作法治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妇女同胞们的维权意识。徐春兰还为金山区多家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校园安全防范的法律讲座;为多个镇妇联执委进行培训;为多个街镇村居居民进行交通安全法制宣讲;为企事业单位宣讲企业风险防控等,为金山人民法治意识的提升,为法治金山建设,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02

坚定大局观念,投身基层社会治理

2014年,金山区司法局推行“村村有顾问,事事依法行”活动。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作为首家签约试点律所,与枫泾镇司法所对接,共同落实此项工作。徐春兰带领金亭律师事务所落实工作,常常隔三差五往返于石化与枫泾,不仅接受村委会的法律咨询,还为村民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村里厂房出租了,承租企业经营不善、拖欠租金,怎么走法律程序追讨?”“农户土地流转,合同怎样签订?”“村里农民外出打工不慎出了意外,如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徐春兰及所内律师都会尽心尽力为村民们拿出“诊疗方案”。

此外,她还会应司法所、村委会的邀请,定期配合开展各类普法课程宣讲,均获得了相当好的社会反响。《解放日报》、《人民日报》、《上海律协》等报刊均撰文进行报道,并给予了肯定。

此外,作为区政协委员以及区统战部议政谏言小组成员,徐春兰律师积极撰写社情民意,谏言献策。

近年来,每年撰写的社情民意在10篇左右,多次被市政协的采纳。她结合热点与工作实践撰写的《关于完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社情民意,为全国政协所采用。

在2020年区政协会议上徐春兰代表区社法委作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山法治建设的建议》的专题发言。

03

展现巾帼之志,致力妇幼维权服务

徐春兰在区妇联担任志愿者多年,后又担任区妇联执委。2016年7月21日,金山区法理情女子会成立,徐春兰积极参与金山区法理情女子会的创建并担任法理情女子会的会长。

该会是由金山区区域内女性法律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她同时承接金山区法理情女子会线上维权咨询服务,为全区范围内有需要的妇女儿童提供免费的线上法律咨询服务。

2016年,徐春兰律师在41岁怀有二胎的情况下,积极参与上海市妇联指导、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承办的“反对家庭暴力 巾帼律师在行动”项目,带领所内女律师深入金山区各村居(街道)就《反家暴法》进行讲解,该系列最后的枫泾镇专场活动时她已怀孕近八个月,坚持坐在台上演讲了一个多小时。

12月10日,离产期还有两周,她又来到山阳东方村开展“提升现代家庭当家人法律素养专题”讲座。在反家暴法出台一周年之际,产后两月的她再次来到漕泾镇金光村进行反家暴法宣讲。

2017年“她守护”平安家庭月月讲活动,徐春兰律师分别至金山卫镇、枫泾镇、漕泾镇、吕巷镇等各街镇进行婚姻家庭继承普法讲座。

除了利用法律为社会服务,徐律师还积极投身公益事业,为社会献“爱心”。她积极参与区妇联的“巾帼助学”活动。此外,她与其姐妹朋友一起赴浙江泰顺百丈小学,为那里的留守儿童捐款捐物;隆冬季节为“大金山岛”上的守岛人送上“爱心”羽绒服。

徐春兰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应尽的责任,对于家庭、对于社会、对于国家,乃至对于自己。

凡有力量能够做到的,都应当尽力去做。今后,她将继续努力,为法治事业尽一份力。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