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结果发布(附2024年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已完成2023年度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工作。各单位可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网站首页搜索“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查询信用评价结果。我局将根据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严重失信行为和信用修复等情况,动态更新信用风险等级。

 在《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3年版)》的基础上,我局对指标体系开展了修订和完善工作,形成《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4年版)》(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4年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4年版)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1.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建设应符合《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技术指南》(t/ssesb 2—2021)、《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移动端数据采集规范》(t/ssesb 8—2023)相关要求。

 2.“人员能力”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中第六、十条相关要求。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现场测试人员、采样人员、样品管理人员、实验室分析人员(包括样品前处理等辅助岗位人员)、数据和结果处理人员、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等各类人员。对中级职称同等能力的认定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8年及以上。能力确认是指:通过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专业技能考核。

 3.“监测服务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应符合《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沪环规〔2024〕1号)中排污单位责任义务有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参数项目、周期频次、样品获取方式、监测依据、报告形式、分包信息、权利义务、计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信息。

 4.“现场采样管理、监测报告管理”应符合《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沪环监测〔2022〕215号)相关要求;监测(测试)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报告上传说明》相关要求。

 5.“监测报告上传率”中上传监测(测试)报告类型应符合《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规〔2020〕9号)中要求,如遇特定情况(如承担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委托的突发或应急监测)无法实时流转监测项目信息,应于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监管系统补传监测(测试)报告。

 6.“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财务核算规范”按照评价周期上一年度数据认定。

 7.“收费信息公示”的参数项目应不少于机构评价周期上传至监管系统中监测项目能力范围的80%。

 8. 初次评价时,“优良记录”统计时段包括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及前两年,后续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认定。

 9.“不良记录、监督记录”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公布的相关监管类、判决类和执行类等信息认定。

 10.“主管部门”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11.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属于《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规〔2020〕9号)第十二条严重失信行为的机构,信用风险等级实时动态调整,直接评定为e级(已获得信用评定等级的社会监测机构,撤销其当年已获评的等级);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后,可通过监管系统提交信用修复证明材料,材料真实性经确认后,原等级为a、b、c级机构的等级调整为c级,原等级为d级和无等级机构的等级调整为d级。

 12. 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备案的机构,原则上不纳入评价范围。

 13. 机构超过年度评价信息规定时限后提交或补充的相关材料,不予认定。

 14. 评价分值满分为100分,备案机构信用风险等级(a级至d级)与评价分值排序分位的关系如下:

 a级:排序分位比例为前20%(含20%);

 b级:排序分位比例为20%~60%(含60%);

 c级:排序分位比例为60%~90%(含90%);

 d级:排序分位比例为90%~100%。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结果和〈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4年版)〉的通知》(沪环监测〔2024〕52号)

编辑:乔佳妮

上观号作者:上海环境